以拍賣獲得贓物有望獲得所有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0日 17:14 大洋網-廣州日報 | |||||||||
據新華社電 如果一個人通過拍賣購得一件物品,最后卻被證明是被搶、被盜的贓物,該物品原來的主人前來追討,應該如何應對呢? 根據正在征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有關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原主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但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當然,他可以向相關責任人提出索賠的要求,以彌補自己經濟上的損失。
善意取得必須符合4個條件 在幾年前的一次拍賣會上,李先生以不菲的價格購買了一幅名人字畫,可是不久便證實這幅畫竟是一件被盜賣的贓物。當時有關部門曾找到李先生,要求他物歸原主,可李先生想不通,自己花了那么多錢通過正規渠道獲得的字畫,怎么能就這樣簡簡單單地退回去呢?這件事讓李先生別扭了好久。 物權法草案有關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則指出,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即時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二)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三)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四)轉讓合同有效。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原物主想追回需支付費用 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該動產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動產喪失占有之日起兩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無權出售者負賠償責任 關于善意取得制度,許多專家和實際部門的人認為,最重要的是要從交易價格是否反常、行為人對交易的了解情況等多個方面確定善意的標準。 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從四個方面對善意取得進行了界定:(一)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二)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三)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四)轉讓合同有效。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則受讓人可以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可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而對第三人善意取得贓物的處理,既是司法實踐中十分棘手的問題,又是人們生活中普遍關心的問題。 由于我國歷來不承認贓物可以善意取得,強調對贓物要一追到底,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適用面較小,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目前的草案則開了一個“小口子”,增加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如果贓物是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買的,則購買者的利益會受到一定的保護。而原所有人的利益也有一個救濟渠道,可向無權出售人請求賠償損失。 專家認為,草案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保護了交易安全,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