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國企中董事長和總經理職責混淆,董事長或總經理集決策、實施、監督等多項大權于一身的情況將得到改變。根據北京市國資委剛剛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的指導意見》,北京市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在明年底之前建立董事會,董事會人數不少于7名,其中須兼有職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目前我國的國有獨資公司按企業法注冊的不設董事會,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在按公司
法注冊的許多國有獨資公司中,董事長又往往承擔了總經理的職能?偨浝砘蚨麻L一人負責的現象在許多國有獨資公司中存在。由于國資委不承擔戰略監控責任,可能出現內部人控制;如果要求總經理提出的戰略方案必須得到國資委批準,則國資委又在出資人之外還要行使董事會的職責,如果不能及時決策,就會貽誤企業商機。
在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可以使問題迎刃而解。根據《指導意見》,董事會成員原則上不少于7人,并實行決策層和經營層分離,經理層成員進入董事會的人數一般不超過兩人。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并可視需要設副董事長1人。作為出資人,市國資委將指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人選。董事會每屆任期為3年,董事會可下設戰略投資、審計、提名等各種專門委員會,并可聘請中介機構為公司決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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