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即將修改 涉及醫藥行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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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9日 21:12 大洋網-廣州日報 | |||||||||
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主辦的“2005年醫藥知識產權高峰論壇”傳出消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工作組已成立,并已經開始調整《專利法》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專利”這個在中國醫藥行業最為敏感的字眼已經避無可避。 專家指出,應該充分利用世界貿易TRIPs協議彈性條款和委托加工推動國外專利藥品在我國上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官員介紹,為了改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組”已于2005年6月30日正式成立,這也必將對我國醫藥產業知識產權體系的完善產生深遠影響。 強制許可重新定義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副司長文希凱介紹,我國《專利法》的部分內容將進行第三次修改。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就修改《專利法》成立了20多個課題研究組。 按照現在工作進程,到今年年底可能有一份詳細的草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對草案進行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后將上報國務院審批。 據了解,此次對于《專利法》的修改工作,包括了符合TRIPs協議(1994年,烏拉圭多邊貿易談判簽署了《關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其中包含的《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定》在知識產權領域確立了各成員應達到的最低保護標準,即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宣言的要求,對有關強制許可的內容進行重新定義,修改內容將與醫藥行業發生直接關系。 根據2003年8月30日WTO總理事會達成的強制許可決議,與會各國代表同意在法律上作一定修改,使比較貧窮且不能自己生產藥品的國家能夠比較容易地得到在強制許可制度下生產的廉價專利藥品,以消除在現行專利制度下進口廉價藥品的障礙。我國也將在此次修改《專利法》的過程中增加此項內容。 據了解,TRIPs協議是WTO協議的三大支柱之一,是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全面協議。各成員必須給予符合TRIPs協議規定的新產品和新技術不少于20年的專利保護。 同時TRIPs協議指明了藥品專利持有人獨占權,它對藥品和藥品生產方法實施專利保護。但TRIPs協議中有不少彈性規定可以為我所用。 印度的經驗可以借鑒 專家指出,發展中國家主要通過“強制許可”和“平行進口”來保障本國公民獲得專利藥品。尤其是印度,只對藥品的制造方法授予專利,而不對藥品本身授予專利,這個經驗很值得我國借鑒。 由于TRIPs協議并未排除允許平行進口的可能性,而且歐美國家為了促使國外的先進技術產品進口到本國,多數對平行進口問題采取“默認許可”原則,即只要專利人在外國銷售其專利產品時沒有明確提出限制條件,就不能夠禁止他人將銷后的專利產品進口到本國來,也不能禁止進口專利產品在本國的進一步使用和轉銷。 因此,雖然目前我國缺少明確關于專利藥品的平行進口的規定,但在此問題上不妨采取同樣態度,這樣我國就可以從藥品價格較低的國家進口所需的專利藥品。而允許專利擁有人委托我國企業進行加工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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