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 〔2005〕 20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
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滿足國內經濟主體規避匯率風險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擴大外匯指定銀行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以下簡稱掉期業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準的結售匯業務資格,近兩年結售匯業務經營中沒有發生重大外匯違規行為。
(二)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外匯局對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實行備案管理。
(一)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其法人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其法人(外國商業銀行分行視同為法人)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提交備案材料,經外匯分局初審后,由外匯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外國商業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可由其在中國境內分行的主報告行履行備案手續。
(二)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憑其法人書面授權文件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外匯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該機構的結售匯業務資格和經營合規性進行確認。
(三)外匯局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通知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銀行下達備案通知書。
三、銀行申請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提交以下備案資料:
(一)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備案報告。
(二)遠期結售匯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
1.業務操作規程;
2.統計報告制度;
3.風險敞口和頭寸平盤管理制度;
4.定價管理制度;
5.會計核算制度。
(三)具備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法定證明文件。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銀行可以為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交易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
(二)銀行可以為境內機構下列范圍的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
1.償還銀行自營外匯貸款;
2.償還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外借款;
3.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收支;
4.經外匯局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收入;
5.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內機構境外上市的外匯收入;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收支。
(三)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須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對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遠期結售匯合約到期時,銀行在審核境內機構提供的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有效憑證后,方可辦理履約手續。
(四)遠期結售匯業務的期限結構、合約展期次數和匯率由銀行自行確定。
五、已獲準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6個月以上的銀行,在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程序向外匯局備案后,可以辦理不涉及利率互換的人民幣與外幣間的掉期業務。
(一)銀行辦理掉期業務必須遵守本通知第四條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各項管理規定。
(二)除本通知第四條第(一)、(二)款規定的資金范圍外,銀行可以為境內機構的人民幣資金辦理掉期業務。境內機構掉期換入外匯的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境內機構以經常項目外匯資金辦理掉期業務,履約換回的外匯資金可以進入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六、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結售匯頭寸管理規定。
七、銀行應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向外匯局報送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的相關統計報表。
八、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匯指定銀行的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各級外匯管理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的監督和檢查。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進行相應處罰。
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后,應即轉發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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