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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工商局合同違約成被告 單位審計成抗辯理由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8日 09:33 法制日報

  本報鄭州8月7日電 張勝利 黃健 河南省鄭州市某工商局因在一建設工程合同中違約被合同另一方推上法庭后,某工商局卻以本案所涉工程費用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審計作為自己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日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該行政機關向原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69878.69元并支付有關利息的判決。

  原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某工商局簽訂《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后,被告曾陸續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合同約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到期之后,被告尚欠469878.69元工程款未付。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鄭州市某工商局則辯稱,被告作為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經費由國家嚴格核定,建設項目需要審計。被告當時收取的職工集資款不夠支付工程款,不足部分需要國家行政撥款。現在,因被告所需行政撥款正在接受國家的正常審計,所以,被告目前無法支付工程款。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鄭州市某工商局向原告省建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相關利息。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與原告形成的是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因此,被告違反合同約定之后,按照法律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審計機關就本案所涉工程開支對被告進行審計時,審計機關所作的審計結論或行政決定,僅對行政相對人也即被告產生拘束力,應由被告獨自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在原、被告雙方并未約定合同履行中必須適用審計結論的情況下,被告以接受審計之行政責任為由拒絕承擔向原告支付欠款、賠償損失等民事違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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