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楊開然
國企高管出現重大失誤將下課
本報訊 (記者 楊開然 實習生 姚苑) 北京市國資委《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日前出臺,該辦法引入問責制,一旦國企負責人出現重大經營決策失誤,將依據
決策失誤的大小受到告誡、扣除績效年薪或延期兌付績效年薪、免職和禁入等不同程度的處罰。
處罰依據造成企業損失金額大小而定。如果企業凈資產在25億元以下,損失數額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以及企業凈資產25億元以上,損失數額占企業凈資產1‰至2‰的,對責任人給予告誡、扣除績效年薪處理;如果企業凈資產在25億元以下,損失數額500萬元以上的,以及企業凈資產在25億元以上,損失數額占企業凈資產2‰以上的,對責任人給予扣除績效年薪、給予或建議給予免職處理;經營決策失誤有損國家形象和聲譽,或者在經營決策過程中故意損害國有資產,弄虛作假并轉移、銷毀有關證據的責任人,將受到“禁入”處理,不得再在北京國企任職。如果觸犯法律的國企負責人還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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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是指在經營決策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國資委、市政府以及市國資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或者企業內部控制程序,越權審批、擅自決策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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