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網8月5日訊
“難道我復印自己公司的營業執照也是違規行為嗎?”近日,福山私營業主王某帶著這樣的疑問到工商分局討“說法”。工商局表示,這種行為確實違規。
原來,福山工商分局工作人員在企業年檢中發現,王某公司的《營業執照》中夾有一
張復印件,當場收繳了復印件,并對王某進行了批評教育,王某不服氣,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并到工商分局投訴。
福山工商分局依據具體法律法規,進行耐心的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擅自復印。公司需要向有關單位、部門提交執照復印件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第2款“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執照復印件的,應經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并在執照復印件上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的規定辦理。王某的公司未經登記主管機關———福山工商分局同意,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屬于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第7項規定: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王某這時才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并表示以后一定加強對《營業執照》的使用管理。(為強祥偉)責任編輯:姜莉(來源:水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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