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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我國8次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政策進行調整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2日 22:57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2日電 (記者 張旭東) 國家外匯管理局2日大幅度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現匯的比例,由現行的30%或50%調高到50%或80%。

  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資料顯示,隨著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包含此次調整在內,我國已經連續8次進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政策調整。

  一、1994年外匯賬戶管理改革。我國于1994年年初建立銀行結售匯體制,并對中資企業實行了強制結匯制度。

  二、1997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改革。將外匯賬戶從性質上區分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同時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從功能上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和外匯專用賬戶,并對不同性質的外匯賬戶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三、2001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改革。放寬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開立標準,擴大開戶范圍。

  四、2002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改革。取消中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條件限制,允許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將原有的外匯結算賬戶和外匯專用賬戶合并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實行了統一的限額管理,統一按照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核定賬戶限額,對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按不超過等值10萬美元核定初始限額。

  五、2003年進一步放開國際承包工程等暫收待付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六、2004年5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政策調整。將企業可保留經常項目現匯的比例由現行的20%提高到30%或50%。

  七、2005年3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政策調整。將境內機構超限額結匯期限由現行的10個工作日延長為90日,允許境內機構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余額超出核定限額后的90日內仍可保留其外匯資金。其次,擴大了按實際外匯收入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企業范圍。

  八、2005年8月政策調整。這是繼2004年5月提高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后的又一重大政策舉措,此次政策調整基本上取消了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方面的限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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