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通稿2005年8月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于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再次提高了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對外經貿往來日益頻繁,為便利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活動,國家外匯管理局自1994年起,先后七次對境內機構外匯收入保留現匯政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2004年3月,將企業可保留經常項目現匯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地區總限額,全國按統
一的標準核定賬戶限額。2005年2月,進一步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辦法,延長了超限額結匯期限,擴大了按實際外匯收入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企業范圍。
《通知》根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實際情況,再次調整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現匯的比例,由現行的30%或50%調高到50%或80%。其中,境內機構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下的,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現匯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30%調整為50%;境內機構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含)以上的,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現匯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調整為80%;新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由以前的不超過等值10萬美元調整為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境內機構開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及國際承包工程等暫收待付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外匯賬戶限額仍可以保留100%。《通知》還要求各外匯分局認真組織做好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調整工作,加強對外匯賬戶的統計分析、監測管理,維護外匯收支活動合法有序地進行。
此次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調整,再次擴大了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資金使用的自主權,有利于降低結售匯成本,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政策調整使境內機構可以更大限度地按自己的意愿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從而進一步推進了我國結售匯制度的改革。由于企業的結售匯行為更多地體現了市場需求,此舉有利于進一步理順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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