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復
國稅函[2005]739號
2005-07-23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要求明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5〕162號)收悉,批復如下:
2004年7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以第13號令聯合發布了新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以下簡稱優勢產業目錄),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同時廢止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原外經貿部2000年發布的老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對執行國家西部大開發及其它稅收優惠政策中涉及新、老“優勢產業目錄”的銜接問題,應統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63號)中規定的“新企業適用新目錄、老企業適用老目錄”的原則和具體辦法執行。對2004年9月1日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不屬于老的《優勢產業目錄》范圍,但屬于新的《優勢產業目錄》范圍的,也應按原規定的原則執行,不得按新的目錄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抄送: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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