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網7月30日訊煙臺市民宮先生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將左手手指擠傷,向煙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當勞動部門作出《關于認定宮欽連工傷的決定》后,宮先生所在企業卻不服這一決定,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到煙臺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經過調查審理,近日煙臺市政府下達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勞動部門關于認定宮先生工傷的決定,為勞動者主持了公道。
宮先生是煙臺市某化工企業的職工,2004年6月28日上午,他在工作中清理加料器機器的縫隙,不慎被機器擠傷左手,造成其左手環、小指骨折。事發后,宮先生向煙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05年3月20日,勞動部門依法做出煙勞社工傷認字(2005)1號工傷認定。
然而,工傷認定遭到企業的質疑。企業認為,宮先生的傷情屬違規、違章、有意人為所致,不應認定為工傷。并且,該企業還提出了三大理由:一是企業曾發放了勞保手套,但宮先生堅持戴自己的又厚又硬的皮手套,并且當部門經理提醒時也沒改正;二是如果宮先生按正常的程序操作,不可能受傷;三是按崗位分工,這項工作本不該宮先生做,而且清理工作也不能在機器運行中進行。依據上述理由,企業不服勞動部門關于宮先生工傷的認定,向煙臺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針對企業的質疑,勞動部門在行政復議答復書中答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但該企業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工傷保險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的責任或過錯,職工所在單位也應對職工進行“無過失賠償”。
煙臺市政府經過審理查明,宮先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一項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維持煙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煙勞社工傷認字(2005)1號關于認定宮先生工傷的決定。(記者趙蓓蓓實習生 曹程程)責任編輯:王家榮(來源:水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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