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物權法:合理補償應有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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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8日 19:26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 |||||||||
物權法草案收到全國各地群眾意見6500多條 據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 物權法草案7月10日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截至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各地人民群眾意見6515條,其中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反映的意見6131條,群眾來信反映的意見384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對征求到的群眾意見進行了分析。很多群眾認為這是立法科學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也有人提出,物權法涉及的不少問題尚處在改革進程中,對能否很好地就這些問題作出規定,感到信心不足。 如何防止征收征用被濫用? 國家征收、征用直接涉及到公民權益,為社會高度關注。草案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有人認為,草案沒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在實踐中容易被濫用。還有人認為,草案中的“合理補償”沒有確切的標準。有人建議,應明確規定應當按市場價給予補償。 草案規定,“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有人建議,應明確“妥善安置”的含義,以保證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條件不低于安置前,同時明確政府在拆遷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住房用地使用權70年太短? 關于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期限,不少群眾認為最長出讓期限為70年的規定過短,有人主張延長為100年;有人主張為150年。還有人主張取消出讓年限的規定,成為永久性權利。 根據物權法草案目前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向本集體以外的個人或組織轉讓。有關這一規定的看法依然分歧嚴重。有人認為,草案現在的規定非常好,住房和宅基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許轉讓,一旦農民進城打工無法在城市立足,就會造成農民流離失所,帶來社會問題。但也有人主張,應當允許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這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還有人表示,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可以作限制性規定,但不要禁止。 應確保業主有權使用車庫嗎? 會所、車庫的歸屬為許多人關注。有人認為,草案關于“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不全面,易引起糾紛。另外有人認為,車庫是業主必需的配套設施,應當由業主使用。因此,建議草案要確保業主使用車庫等配套設施的權利;政府應該在建筑規劃時要求開發商必須建設多少停車位等。小區物業管理也是大家關注的問題。有人建議將“物業管理機構”改為“物業服務機構”。 法律應提倡拾金不昧?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草案關于拾得遺失物的規定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有人認為,草案目前的規定很好地兼顧了法律和道德。也有人認為,草案應當明確規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就上述觀點,許多人認為,如果將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上升為一種法定權利,無疑違背了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從公共道德的角度講,法律更應提倡拾金不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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