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7月27日訊 《長沙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將于8月1日起實施。《操作規程》明確規定,未經行政裁決或未經市人民政府責成的,任何行政機關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操作規程》規定,行政強制拆遷,必須是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申請行政強制拆遷,
必須具備“行政裁決已生效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已就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測算依據等組織聽證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長沙市人民政府對相關情況核實后,認為應當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由市政府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下達責成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收到責成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通知后,應在5日內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發出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告知書,告知書應當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張貼,告之其行政強制拆遷的時間、地點,以及主要措施及后果。
采取行政強制拆遷措施時,應由公證機關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超過執行機關通知的期限,拒不領取相關財物,因此造成的財物損害,由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承擔。
對妨礙執行人員依法執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文杰 作者:文華 實習生 肖敏 王招美 胡新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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