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五項食品安全交易規范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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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8日 02:44 第一財經日報 | |||||||||
市場管理者將有“檢測”和“銷毀”有毒食品的權力 本報記者 戴玉達 發自上海 為使農副產品的食品安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上海市工商局開始賦予食品交易市場的管理者更多權力。
在昨天上海市工商局第二季度通報會上,上海市工商局首次針對農副產品交易市場和超市公布了五個規范性合同文本。根據這些新的規范合同,“食品安全”必須成為市場管理者與產品供應者共同承擔的責任。 比如,“檢測產品質量的義務”和“銷毀有毒有害食用農副產品的權利”以往屬于工商和食品安全部門職責,而現在也寫進了《上海市農副產品交易市場食用農副產品流通安全合同》和《超市、(大型綜合超市)肉類等商品流通安全協議》。上海市工商局有關人士表示:由于以往經營戶在批發市場或賣場對于“食品安全”只需要“告知承諾”就夠了,當市場發現經營戶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毒有害時,市場也無權銷毀。使用該合同文本后,市場就可以以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銷毀有毒有害的食用農副產品。同時,入場經營戶也可以追究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產品抽檢和管理職責的違約責任。 另外,在昨日公布的《食品原輔材料購銷合同》中也突出了對食品原料產品的質量標準要求,原料產品供應者主體資質和原料產品的各種資質要求增加到14項,并首次規定了四種供方必須接受需方驗收的情況,即:供方首次向需方所銷售的產品;供方停產一個生產周期又恢復生產的產品;供方的產品在生產制造時工藝及原輔材料有改變;其他需要提供質檢報告的情況。 上海市工商庫法規處的周曙光表示:這些細節性的條款增加到交易市場管理者和產品供應者的購銷合同中后,使交易雙方在食品安全形成了清晰權利與義務的劃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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