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務院國資委公布了《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為保證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股東,以及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從改革全局出發,積極支持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發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中的導向性作用,促進資本市場實現長期、穩定發展。
《意見》強調,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要著眼于上市公司長遠發展,切實保護各類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股東要不斷提高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做強做大,努力增加對投資者的回報,構建國有股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的共同利益基礎。
《意見》還特別提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要根據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原則,確定股權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今后,國有股股東所確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調整的,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監管要求規范、有序進行。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在就《意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特別強調,《意見》所提出的關于國有控股股東要研究確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則要求,目的是要給市場一個明確的信息:在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國民經濟基礎性和支柱性行業中,國有資本在一定時期內還要保持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證國有資本的控制力;對屬于控股股東主業范圍,或對控股股東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時期內保證國有股東的控股地位。因此,國有股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雖然獲得了流通權,但并不意味著這些股份都會馬上上市出售,其中為保證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應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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