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切實做好有關工作,我委制定了《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精神,保證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根據國家關于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有關要求,現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股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從改革全局出發,積極支持股權分置改革工作。股權分置是制約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基本制度問題,也是影響市場配置資源效率和國有資本有序流轉的重要因素,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穩妥地加以解決。通過股權分置改革,發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中的導向性作用,促進資本市場實現長期、穩定發展。
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工作要著眼于上市公司長遠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質量是保證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基石。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股東要不斷提高公司的競爭力,做強做大,實現可持續發展,努力增加對投資者的回報,構建國有股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的共同利益基礎。
三、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要根據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股權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ㄒ唬┰陉P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國民經濟基礎性和支柱性行業中,要保證國有資本的控制力,確保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
(二)對屬于控股股東主業范圍,或對控股股東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根據自身經營發展實際和上市公司發展需要,研究確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ㄈ⿲ζ渌袠I和領域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根據“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合理確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進而有為,退而有序。
四、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所確定的最低持股比例,應按規定程序及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為公司制企業的,其最低持股比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對外披露。
五、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時期后,國有股東所持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調整的,應根據本意見和有關監管要求規范、有序進行。必要時,國有股東可以通過從資本市場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鞏固和增強自身控股地位,以保證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目標的順利實現。
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中,要嚴格按照證券監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做好股權分置改革各個環節的工作,保證股權分置改革過程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防止利用股權分置改革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注重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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