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保定市政府《保定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保定市政府國資委制定了《保定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對保定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審批程序、處置收入的使用以及處罰措施等,做了明確的規定。其主要內容是:
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嚴格把關。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核實、審批。沒有主管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直接報市國資委核實、審批。凡處置重要設施或資產,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市國資委審批后,報市政府批準后辦理。各縣(市、區)所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由縣(市、區)國資監管部門審批。凡處置重要設施或資產,需經主管部門審核,縣(市、區)國資監管部門審批后,報縣(市、區)政府批準后辦理。
二、單位處置資產要按規定的申報程序進行申報,并提供有關證件及資料。對有償轉讓或報廢,經評估后認為有使用價值的資產,均由市政府國資委采用招標、拍賣、協議轉讓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地統一組織處置工作,不得私下交易。
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后,要依據市政府國資委的核準意見,調整處置資產的財務賬目,辦理資產劃轉手續和產權變更、注銷登記。
四、行政事業單位年度固定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均屬國家所有,計入本單位當年其他收入,并按規定程序相應調整單位收支預算,此項收入應首先安排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支出。使用時,由主管部門審核,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報市政府國資委和財政部門審批;縣(市、區)所轄行政事業單位,報各縣(市、區)國資監管部門審批。
五、市政府國資委有權對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處置收入和支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縣(市、區)國資監督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處置的不規范行為。對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國資監管部門不予產權登記和年檢,并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沒收全部收入。對使國有資產受到嚴重侵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處罰,并由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通過以上辦法的實施,堅決遏制未經批準隨意處置國有資產或“先斬后奏”等不規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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