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規范企業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6號)的要求,決定對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實施監管。
需報國資委審核批準的重大事項
衡水市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含集團公司子公司)下列重大事項實施審批管理。企業首先向市國資委提出申請,詳細說明情況,相關科室初審后報分管主任,經主任辦公會研究批準后實施。企業要及時向市國資委反饋實施情況,需報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審批的由國資委協助企業申報。
1、企業重大投融資。企業新上項目、技術改造、合資合作、收購兼并等投資行為。2、企業處置國有資產。企業處置庫存商品、廢舊閑置機器、機械設備、交通運輸工具、拆除處理房屋等建筑物。3、企業新增固定資產。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要求,需要新購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新建辦公樓、廠房、鍋爐房、職工宿舍、食堂等。4、集資建房和房地產開發。5、企業搬遷改造。6、企業重組、股份制改造。7、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8、企業重大投融資計劃。9、國有股權轉讓。10、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11、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的承包、出租、租賃國有資產等活動。12、企業對外提供擔保。13、捐贈企業占有資產。14、集團公司對下屬子公司、子企業負責人的任免。15、集團公司對下屬子公司、子企業負責人薪酬及獎懲。16、企業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17、其他重大事項。其他需要審批和報告的重大事項按河北省人民政府[2004]第6號令及國資委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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