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有關省級經貿委(經委),有關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辦公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28號)的有關規定,原國家經貿委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職責劃入國務院國資委。為適應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新形勢,2004年11月17日我委印發了《關于繼續做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注冊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廳發法規[2004]44號,以下簡稱44號文件),并從2003年起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發證機關印章中的原國家經貿委改為國務院國資委。為保持工作連續性和方便廣大企業法律顧問執業,現將2002年以前發放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商人事部同意,2002年以前由人事部、原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頒發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持證人在申請執業注冊備案登記時,須在資格證書“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機關印章和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注冊備案印鑒后,即可持證執業。
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注冊情況”欄目注滿后,由持證人在下一次注冊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證。
三、各地國資委、經貿委(經委)要按照44號文件確定的工作原則,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國務院國資委和人事部相關工作機構聯系。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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