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組織推薦,社會認可”應是金融企業黨管干部原則的具體體現。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企業負責人,特別是股份制企業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通過法定程序走上相應的崗位。黨管干部,首先就應該表現在黨要選擇好國有股權的代表,把那些真正懂業務、清正廉潔的共產黨員,或者是能夠忠實履行國有資產代表人職責的專業人士作為國有股股東代表推舉到董事會中去。通過這些人士自身的工作,貫徹實施黨的方針政
策。其次,在金融企業內部,黨組織應該加強對黨員的培養教育,使金融企業中的每一個黨員都能成為精通業務,有理想,有道德,自覺貫徹黨的方針政策的人。要通過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使金融企業中的黨員具有足夠的業務競爭力和人格魅力;要通過擴大吸收黨員范圍,把承認黨的章程的優秀人士吸收到黨內來,以求做到黨組織推薦的人選能在董事會的選舉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競爭上崗中被企業內設機構和企業職工認可。第三,在金融企業內部要加強黨的統一戰線工作。對企業中的廣大群眾,特別是對優秀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企業黨組織也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他們在自己的崗位上自覺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要充分發揮黨外民主人士對黨的工作和企業工作的監督作用。
“組織推薦、社會認可”是人事制度改革以來堅持的方向,即競爭上崗制度。只有這樣,才能把真正優秀的人才推舉到相應的崗位上,也只有這樣,才能克服長期以來許多人跑官、要官的陋習,才能克服用人制度方面的腐敗。
3、加強金融業從業人員任職制度改革,確保合格的董事會領導金融企業,確保合格的人才為社會大眾提供金融服務。
企業是一個聯結社會各方面關系,為降低交易成本,有效增加社會財富而形成的社會組織,金融企業由于聯結廣大社會公眾而具有更強的社會性,肩負更大的社會責任,因而選擇合格的股東代表和合格的經營人員就格外重要。
在完善金融企業治理結構的外部條件中,由監管機構或者由行業自律組織對金融業從業人員,特別是對金融企業的高管人員——董事長、董事、高級經理層——提出任職資格要求是非常有必要的。這種要求可以不是“執照性”要求,但至少是經過培訓后應達到的水準。
從中國化解金融風險的實踐看,不是誰有錢誰就能當金融企業的董事長。董事會要決定一個企業的經營方針、經營戰略、激勵約束機制,因而董事會的人應有起碼的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可以不局限于金融領域,但至少應有起碼的企業管理知識。為提高董事會的效率,英國有一個董事協會,他們提出了董事會標準,編寫了公司董事指南。許多國際組織也提出了對董事進行培訓的指導意見,中國監管機構對獨立董事也提出了培訓要求。這些都表明對董事的培養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
早期構建金融企業治理結構時,最大的教訓是拿董事會當擺設,結果“董事不懂事”,影響了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功能的發揮。但可喜的是,這一狀況正在逐步得到改進。最近,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中,國家選派了像肖鋼、蔣超良、郭樹清這樣一批年富力強、有專業背景的同志擔任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和建設銀行董事長,反映出目前我們注重了董事的組織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開拓創新意識。中央匯金公司向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各派出的6名董事,也是從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外匯管理局以及國務院其他部委里選拔出來的,熱愛金融事業,具有豐富行政管理經驗,熟悉金融企業運營的專業干部。
加強和完善董事會成員的培訓制度和議事規則應當是下一步改革的重點,也是政企分開原則的要義。應該真正把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交給出資人和出資人的代表,這樣才有真正的市場經濟運行的微觀基礎。
在中國金融人才緊缺的時候,我們也可以面向海外和社會廣泛招聘人才,帶動中國金融人才的加速成長。
(三)完善勞動保護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制度。
處理好董事會與經營層之間,董事會與職工之間的關系,是金融企業治理結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這需要我們建立良好的勞動者權益保護制度,具體涉及到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在中國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的改革中,能不能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的用人制度,事關改革的成敗。
金融企業職工的安全感、歸屬感、積極性來自完善的勞動保護法律和社會保障制度。管子說“有恒產者有恒心”,企業產權明晰,職工人身方面有安全感,才會有改革的穩步推進。《勞動法》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保障企業職工雇用期間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訂立勞動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標志著勞動者享有充分的契約自由。金融企業職工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職工生涯發展規劃、業務培訓計劃、薪酬制度、員工持股計劃等可以讓職工產生企業榮譽感、歸屬感,對未來有確定的預期,能充分調動工作熱情。2003年11月,美世咨詢對上海40家跨國公司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企業吸引員工的因素中,員工發展計劃(78%)、對員工的獎勵和肯定(60%)、薪酬福利(56%)、培訓計劃(40%)列前四位。經濟學家梁小民最近談晉商文化時也指出,山西票號根據每個人的職務、工作年限和表現,形成“身股”,“身股”可參加分紅,這在當時產生相當明顯的激勵作用。
自上世紀20年代以來,國際上商業銀行國內橫向、縱向、混合并購以及跨國并購活動越來越頻繁,數次產生“金融航空母艦”級超大型銀行。中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形成后,并購重組、破產也都會出現。這種情況下,建立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就非常必要,要給予職工醫療、失業、養老等方面適當的保險機制安排。
對企業高級管理層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要逐步形成職業經理人市場,應改變某些經營業績、聲譽機制成為決定銀行高級管理層在市場上、公司內報酬的重要因素。政府部門歸政府部門,企業歸企業,不能在金融企業內形成“行政級別”激勵方式,堅決杜絕經營業績差的金融企業高級管理層“平級調離”,或回行政機關任職的作法。職業經理人要珍惜自己的聲譽,克服在心理上對行政級別的依賴。
對銀行企業高級管理層,要有現實薪酬方面的激勵,但更重要的是要有與企業經營未來收益掛鉤的預期,如股票期權、服務到一定年限發給高額退休金等長期有效激勵措施,對高級管理層勤勉盡職工作之后離職或退休后的財產安全、人格尊嚴要有切實保障。
強化激勵的同時必須要強化約束,可以考慮通過監事質詢、提出罷免建議以及建立高管人員信用記錄、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形成問責機制。此次《公司法》修改過程中,借鑒西方“揭開公司面紗”方面的經驗,建設性地提出了“監事訴訟”、“股東訴訟”,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損害行為,股東可以請求監事會或監事提起訴訟;情況緊急時,還允許股東以自己名義起訴的修改建議。
(四)建立有限政府,切實保護產權,營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樹立金融企業服務社會意識。
好的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而有限政府是法治原則的主要內容。金融企業以其特有的公共產品性質、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的原因需要政府的管制,需要加強監管,但這種監管要適度。監管要以合規經營和強化風險內控制度為主要內容。金融是一個經營風險的行業,所有的金融產品都會有風險,關鍵是知道風險點,向客戶揭示風險,采取措施控制風險,將風險控制在金融企業資本金、準備金能承受的范圍之內。外部監管要以不扼殺金融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向客戶充分披露風險為限。僅僅依靠外部監管,成本高而效率低。在金融安全網當中,首要的是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然后是行業自律、社會監督,金融監管處于第四層。
我們要切實保護金融企業產權,強調銀行有擔保債權的優先受償權,逐步建立全面覆蓋企業、個人的基礎信用數據庫,著力改善社會信用環境,為銀行經營創造良好的外部生態環境。金融機構作為一個企業在向社會提供服務時是要付出成本的,因而應是有償服務,這對于長期以來在部分項目上享受免費服務的客戶有些不習慣,金融企業應在收取費用的同時向社會公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相應的,金融企業也要加強社會責任心,要有一份回報社會的責任感,為所在社區居民、企業提供優質、快捷的金融服務。這樣,銀行服務雖然要收取費用,客戶也會感到物有所值,愿意花這份錢來獲取相應的服務。金融企業的董事會、管理層一定要把服務社會作為企業發展的宗旨,在服務社會中贏得自身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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