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全文)(3)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2日 19:23 銀監會網站 | |||||||||
第五章 資金保管機構 第二十七條 資金保管機構是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保管信托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和貸款服務機構不得擔任同一交易的資金保管機構。
第二十八條 受托機構應與資金保管機構簽訂資金保管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托機構、資金保管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資金保管機構職責; (三)資金管理方法與標準; (四)受托機構、資金保管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五)資金保管機構的報酬;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資金保管機構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管理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信托財產資金; (二)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義開設信托財產的資金賬戶; (三)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方式,向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支付投資收益; (四)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方式和受托機構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賬戶資金; (五)按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定期向受托機構提供資金保管報告,報告資金管理情況和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支付情況; (六)資金保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依照信托合同約定,受托機構也可委托其他服務機構履行上述(三)、(四)、(五)項職責。 第三十條 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托財產收益的間隔期內,資金保管機構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托機構指令,將信托財產收益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 第三十一條 受托機構若發現資金保管機構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方式、標準保管資金,經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可以更換資金保管機構。 第六章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與交易 第三十二條 受托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機構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三)信托合同、貸款服務合同和資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草案; (四)發行說明書草案(格式要求見附); (五)承銷協議; (六)中國銀監會的有關批準文件; (七)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會計意見書; (九)資信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草案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不受理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受理原因;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四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通過內部或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信用等級。 第三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應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持續信用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應保證其信用評級客觀公正。 第三十六條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資產支持證券。 第三十七條 資產支持證券名稱應與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和資金保管機構名稱有顯著區別。 第三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分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受托機構應將最終的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及所有最終的相關法律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