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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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2日 19:23 銀監會網站 | |||||||||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5〕第7號 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豐富證券品種,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現予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豐富證券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受托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和信托合同約定,分別委托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相應職責。 受托機構以信托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第三條 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發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權份額。 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 第四條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信托合同等合同(以下簡稱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 受托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履行受托職責。發起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也稱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按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享有信托財產利益并承擔風險,通過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對影響其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五條 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受托機構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托財產,獨立于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 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托財產。 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 受托機構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托機構管理運用、處分不同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九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有關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有關監管規定由中國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督管理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發行與交易活動。 第二章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與特定目的信托 第十一條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是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 第十二條 發起機構應在全國性媒體上發布公告,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十三條 發起機構應與受托機構簽訂信托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托目的; (二)發起機構、受托機構的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范圍和確定辦法; (四)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標準和狀況; (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贖回或置換條款; (六)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七)信托期限; (八)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九)發起機構、受托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十)接受受托機構委托代理信托事務的機構的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