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企業家:中國公司法修改體現國際化趨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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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3日 19:32 《環球企業家》雜志 | |||||||||
在中國公司業已開始大規模國際化之后,立法者終于開始努力將國際規則引入十幾年前制定的法律中了 自1994年公布以來,關于《公司法》的話題好久都沒有這么熱鬧過了。雖然《公司法》在1999年和2004年分別做了兩次修改,但幅度很小,“與其稱之為修改,不如說是沒改,”一位法學專家這么評價。
但這次不一樣。在2月28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公司法》修改草案首次被提交審議。新的草案共11章263條,其中新增加44條,刪除13條,修改91條,僅此就可以看出修改的幅度之大。而且,很多重要條款作出了重大修改。 從內容上來說,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主要可以分為對“資本制度”和“治理制度”的修改。雖然條款繁多,但并不出所有人意料地,修改草案的大方向是引入國際規則。 在資本制度方面,修改草案降低了企業設立和融資的門檻。例如,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由10萬元猛降至3萬元,公司上市的股本要求由5000萬元降到了3000萬元。此外,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而草案僅提出了公司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概括要求,而無具體規定。 這顯然是中小企業和創業型科技企業所樂見。對于這類企業來說,連續三年盈利是很高的門檻,美國眾達律師事務所的葉小偉律師認為。假如成長型企業今后希望在國內創業板市場上市,那么取消這條規定無疑是為此創造了有利條件。而這本身就是對國際規則的一種認可,因為在國際上,成長型企業一般都是看重未來,有一種“高投入-高產出-高風險”的特點,所以資本市場對于近期成效的要求比傳統企業低,例如香港聯交所的創業板市場也不需要連續三年盈利的標準,而主板市場就需要。 現行《公司法》還規定公司的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但修改之后,這個比例上升為70%,并且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這一條非常重要,”摩根大通中國區首席運營官霍康(Carl E. Walter)說,“以往的規定使得很多公司沒有必要地注冊了雙倍的資本,結果造成了資本的大量浪費。”他指出,最近成立的高華證券就是一例,高盛中國按照合約要求負擔其中三分之二的資本,也就是7000多萬,但由于50%的限制,最后使得必須注冊1.4億的資本才行,但剩下的7000多萬完全是放在那里。中金公司也是如此,根本不需要1億的資金。 在公司治理制度上,《公司法》修改草案一方面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同時也體現了對公司自治的更多尊重。 通過對關聯交易、控股股東行為的限制和監察,以及加強獨董和監事權力的做法,修改草案希望著力維護上市公司的整體利益,也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例如今后股東可以代表自己或者公司來起訴管理層,而這是國際上普遍奉行的原則,尤其是在2000年以來西方公司丑聞出現高發之后。 對此,葉小偉認為最大的意義就是使中國公司更加熟悉國際規則,一旦它們前往境外上市,也比較容易按國際規則行事,“采用一致的規則,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信譽,外國投資者也更容易接受一些”。 修改草案中最為微言大義的10個字為“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原《公司法》中許多強制性規定由此成為“任意性”規定。參加了此次《公司法》修改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認為這10個字“太重要了”,它意味著只要公司章程有所規定,而且不違反其他相關法律,就可以不遵照《公司法》中的規定。“換句話說,公司可以在合法的范圍內自己給自己訂立規則,”葉林對《環球企業家》說,“這體現了一個我們長期忽視但非常重要的國際原則——投資者自己出錢自己承擔風險”。在新的修改草案中,“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出現了數十次,而過去僅有3到5次。 在法律專家和跨國公司人士的眼中,新修改草案與真正的國際標準還有很大距離,僅“厚度”一點,就足以說明問題:“香港的《公司法》是一本大書,而修改草案僅有260余條,”葉小偉說。而如果從立法的基本思路而言,此次修改也算不上大改,全球公司的潮流越來越傾向于英美法系“公司本位”的今天,我國的公司法仍然是國家本位和國企本位,這次修改草案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這一點,最多只能說是國家本位和公司本位并存的“中改”。 不過,監管部門對如何監管上市公司也有自己的看法。有證券監管部門人士表示,修訂草案取消了公司上市前連續3年盈利的規定,這是公司上市中唯一的硬條款,取消之后,公司上市全部是軟條款,監管肯定是大問題。 此外,修改草案留而未動的一個大問題是,它與《破產法》、《證券法》、《三資企業法》的修訂工作沒有充分的協調,比如《公司法》中的關于“公司重整”的規定,跟《破產法》中的“重整”不是一個概念,而它與“外資三法”的對接仍然未提上日程。“《公司法》修改應與《證券法》、《三資企業法》、《破產法》等法律的修改協調聯動進行,”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教授認為。 對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在對草案作說明時指出,對于“各方面普遍關注、意見比較一致、實踐又需要、修改條件已經比較成熟”的意見,修訂草案盡量予以采納吸收;對于一些“從長遠看有一定道理”,“但目前修改的時機和條件尚不成熟的”,這次沒有作修改;對于有關方面爭議比較大的一些問題,這次也未作修改。而有學者樂觀地認為,根據他對“國際經驗”的觀察,這次修改之后,下一次修訂可能在一兩年之內。 在英國,從19世紀末就形成了每隔20年左右就對公司法進行全面審查修訂的慣例,而近幾十年的修訂更為頻繁;日本近幾年也連續對公司法進行修改,最多時一年修改兩次;在我國臺灣地區,2001年進行的“公司法”修訂已是第12次。 在對《公司法》有更多的期望之前,還有兩個現實問題需要回答,那就是修改草案能否通過?什么時候可以通過?對于第一個問題,熟悉內情的人士雖然表示樂觀,但也沒有完全的把握;對于第二個問題,從程序上說,在2月首次審議之后,草案會進行修改,復議大概會在今年6月,一切順利的話,6月底7月初新法就可以出臺。 (文/《環球企業家》□ 谷重慶|文 出自:2005年4月 總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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