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包債權迷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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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3日 13:46 新民周刊 | |||||||||
購得的債權竟然沒有對應的資產,此時的文翔,就像經歷了一場魔術表演,明明看到一副大牌握在長城公司的手中,等傳到自己手里,牌卻忽然不見了。誰是這場表演中真正的魔術師? 撰稿/楊艷萍(記者)
貨真價實應是商業游戲最根本的一條規則。如今,一家投資管理公司正為陷入一場無規則游戲而苦惱——付出了真金白銀,買回的卻是飄在空中的“死魂靈”。 走進“雷區” 2003年的10月16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文翔投資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文翔)通過公開競拍,以450萬元的價格,從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購買了一個總值為1.26億元的不良資產包。根據以往投資銀行不良貸款的經驗,如果一切順利,這只“有垃圾也有真金白銀”的資產包,有可能使文翔最終獲得至少300萬的毛收益。 這是文翔自2002年年末成立之日起,接手的第二個不良資產項目。此前公司曾從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購得總價值600萬的一個“小包”,處理后收益頗豐。與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盡管是第一次交易,文翔內部從上到下,卻顯得躊躇滿志。 對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貸款進行投資,是1999年華融、信達、東方、長城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以來,中國市場中出現的一個新的投資領域。以銀行離職人員為核心構建而成的文翔投資管理公司,就是在這個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文翔是連云港市新浦區區政府的下屬國有企業,目前的主營業務之一就是投資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貸款。此次從長城公司南京辦事處購買的不良貸款,剝離單位正是農行連云港分行,資產包中包含了127戶企業給銀行帶來的壞賬。這127家企業,全部在市區范圍內,對于這些企業目前的現狀,文翔大多還是心中有數的。 有了對債權人單位充分的了解,有區政府的背景作后盾,更兼扎實的人脈關系,處理這個資產包,文翔可謂是占盡天時、地利、人和。文翔的職員可能會很克制地對你說:這是筆有利可圖的生意,實際上在前期的評估中,文翔預計這筆投資的毛收益至少也應該有50%-80%。 高風險從來都與高收益相伴而生。文翔清楚地知道,資產管理公司之所以將不良貸款進行打包處理,就是為了便于將有價值的和價值很低、甚至根本無價值的壞賬捆綁出售。這就好比文翔從長城公司手中購買了一批廢棄的礦井,一部分已徹底報廢,另一部分如果投入設備、更新技術,仍具有繼續開采的價值。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將這批資產在報紙上公示以后,文翔公司經過先期調查獲悉,在他們所購買的涉及市區工業、商業、服務業等不同行業的債權中,原本就存在部分無資產、無法人、無地址的零資產,對此他們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然而,在對這個資產包進行清理時,文翔很快發現了一個嚴重問題:多項原本看好的不良貸款竟然沒有對應的標的物,也就是說那批廢棄的礦井根本就不存在,在一套套完整的剝離程序編成的“帽子”底下,游蕩著的是一些早已“死去的魂靈”。此時的文翔,就像經歷了場魔術表演,明明看一副大牌握在長城公司的手中,等傳到自己手里,牌卻忽然不見了,誰是這場表演中真正的魔術大師?投資數百萬,竟從國家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之一的長城公司手中,買回來一堆子虛烏有的虛假債權,這可能嗎? 文翔覺得,自己走進了一片雷區。 債權真偽 在文翔購買的資產包中,有一筆連云港農業分行在1995年3月至10月分4次貸給連云港東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這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簡稱東瀛公司)的1443萬元貸款,貸款到期日期都是1996年。2000年3月18日,連云港農行將這筆債權作為不良貸款,剝離轉讓給了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根據相關政策,南京辦事處隨即支付給了連云港農行1443萬元。 文翔能夠發現這筆債權存在問題相當偶然。2003年臨近年末,時任文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賀時健下班回家,在小區門口正巧遇到東瀛公司的“留守”總經理張彬(1997年東瀛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只剩空殼),兩人打招呼時,賀時健隨口問起東瀛公司那幢樓的情況。自從新近購買了長城公司的資產包,文翔實際上已成為東瀛公司的債權人,對此張彬似乎并不知情。 賀時健問道,你們東瀛公司欠的錢準備怎么還?張彬沒好氣地說,我們公司欠很多單位的錢,你問的是哪一家?賀時健說,我問的是欠農行的錢。張彬奇怪地看著他:我們從沒欠農行的錢啊?聞聽此言,賀時健心里“咯噔”了一下。 賀時健忙問,你們公司欠農行1000多萬,這個情況你不知道?張彬反問:我們什么時候欠它1000多萬了?賀時健不明白張彬為什么不肯說實話,話已至此,他索性攤開講了。他直截了當告訴張彬,東瀛公司的債權,此時已在文翔的手中,他非常想知道這個債權當初是如何形成的。 張彬說,多年前因為一狀經濟案件,農行確實曾把這幢樓查封過,不過后來農行又撤訴了,大樓也早已通過公開拍賣賣給了當年的施工單位——一家裝飾工程公司,現在大樓已改名為祥源大廈。這等于說農行是放棄了它對東瀛公司的權利,怎么今天又變成了它的債權了呢。張彬還是那句話:東瀛公司從來不欠過農行的錢。 這1000多萬的債權,在文翔此次購買的“不良資產包”中影響重大,張彬的回答讓賀時健心涼了半截。他回公司拿來所有相關資料給張彬看,想以此向他證明這筆債權的存在。張彬見他還不死心,索性將公司的原始賬本和記賬憑證等塵封多年的財務檔案也統統搬了出來。這一看,賀時健徹底驚出一身冷汗。 原來,早在1995年期間,東瀛公司確實曾與農行連云港分行產生過經濟糾紛。農行連云港分行職工劉光輝,伙同當時東瀛公司總經理范平(化名),內外勾結非法融資,造成了農行連云港分行1443萬的經營性損失。按照財務上正常的處理方式,這類經營性損失,應該是從企業的經營利潤中提取相應的資金沖銷掉。果真如此的話,文翔握在手中的東瀛公司的債權,就等于全部沒有了著落。 賀時健想起了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移交過來的關于東瀛公司的貸款資料。2000年連云港市農行在向南京辦事處剝離轉讓東瀛公司的不良貸款時,為了證實這批貸款的真實性,農行提供了4份《借款協議》和4份《貸款憑證》,第一份的日期是1995年3月19日,第四份的日期是1995年10月16日。 張彬就任東瀛公司的總經理,是在1995年12月19日。在他任職以前,公司的一些事務或許他并不知情。賀時健心里還有最后一絲僥幸,但也很快就被張彬提供的一枚印章影印件以及從工商局調檔的企業年檢記錄里的留底印章徹底擊碎了。張彬拿出的東瀛公司的印章影印件,與他手中的《借款協議》和《貸款憑證》上的圖章完全不同。這是一枚中外合資企業中常見的圖章,外圈是公司的英文名稱,里圈是中文名稱,它與張彬聘書上的圖章樣式相符。而《借款協議》和《貸款憑證》上的圖章,卻是國內企業中最普遍的一圈中文公司名稱,中間是顆五角星。更為蹊蹺的是,數額如此巨大的4筆貸款,在借款協議和貸款憑證上竟然全無農行經辦人員的簽字和印章。 同一家公司,在幾乎相同的時段出現了兩枚完全不同的印章,這是怎么回事?一團濃重的疑云浮上了賀時健的心頭:文翔購買的東瀛公司的不良貸款,難道是假的嗎? 協調失敗 文翔轉而向長城公司南京辦事處求助,辦事處聞訊大為震驚,馬上向連云港農行了解債權背景,并就此事做兩家的協調工作。 南京辦事處的意見是,如果情況屬實,希望農業銀行拿出資金解決問題,以化解雙方的矛盾。從文翔公司來說,也想息事寧人,因為在隨后的摸底調查中,文翔發現與東瀛公司類似的問題在這批不良貸款中還有三四個,涉及金額近5000萬元之多。文翔希望農行能拿出誠意,給出一個合理的價格,將這只包回購。文翔就算放棄最初的投資回報目標,先期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應該有所補償,公司應該從中有所收益。 連云港農行的態度,卻使文翔大失所望。根據文翔公司的介紹,農行認為這部分債權不存在任何問題,但還是提出了一個和解方法:這個資產包文翔是多少錢買的,農行現在照樣接過來,另外再支付給文翔數十萬的利息和相關費用,這顯然與文翔的心理預期相去太遠。 此時的文翔自以為證據在握,認為農行的做法完全缺乏誠意,他們覺得如果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農行的損失將是上千萬。第一次會談就這樣不歡而散。在南京辦事處的努力下,兩家又進行了第二次協調。這一次連云港農行明確表示,上級銀行沒有規定對剝離出去的不良貸款可以回購,沒有相應的條款,農行對此事無法操作。 事已至此,文翔公司只能選擇以法律手段來解決。 2004年3月12日,文翔公司將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與農行連云港分行一并告上了法庭,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受理。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6月28日進行了公開審理。 對于這場官司,文翔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7份證據,以證明農行在2000年轉給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的這部分債權純屬虛假債權。市農行依法應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法定義務。文翔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連云港市農行返還財產1443萬元,以及同期銀行利息436.3632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農行連云港分行認為,文翔公司所取得的權利,是基于它和長城公司之間的打包債權轉讓協議,這一權利是文翔公司對于東瀛公司的債權,而不是對農行連云港分行的權利,因此文翔公司無權向農行主張返還財產。如果文翔公司認為這份權利存在瑕疵,影響它對東瀛公司債權的行使,也不該向農行主張權利,原因在于,農行與文翔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文翔將農行作為被告是沒有道理的。 爭議焦點 庭審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逐漸集中在了東瀛公司債權的真偽和文翔是否具有追索權上。 根據已掌握的審計報告,文翔公司認為東瀛公司從未向農行連云港分行借過款,也未收到過這筆借款。農行連云港分行在剝離不良貸款時向長城公司提供的4份借款協議與貸款憑證,均為農行單方偽造。 首先是印章問題。2004年6月29日,東瀛公司留守總經理張彬代表東瀛公司,就東瀛與連云港農行的有關歷史問題出具了這樣一份說明: 1、連云港東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1993年開業以來,只使用過一枚帶英文的行政章,該枚行政章已于1996年被連云港東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港方代表帶至香港,連云港東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使用過任何其他形式的行政章。 2、連云港東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未向中國農業銀行連云港分行借過任何貸款,更從未同意過將所謂連云港東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欠中國農業銀行連云港分行的債務轉為貸款。 那么4份借款協議和貸款憑證上的那枚帶有五角星的公章又是從哪來的呢?這枚來路不明的公章,又是如何出現在農行連云港分行向長城公司出具的4份借款協議和貸款憑證上的呢? 記者采訪中從文翔公司獲悉,連云港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7月13日對本案的開庭記錄中,當審判長向農行問及借據上時間形成情況時,農行的代理人回答:“時間不是1995年蓋的,具體時間是在1999年時候補蓋的,當時我行檢查時發現借款借據上沒有東瀛公司公章,我行找到東瀛公司,東瀛公司加蓋了公章,完善了手續。” 農行在1999年補蓋印鑒的說法,記者在(2004)連民二初字第20號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中也得到了印證。 在農行連云港分行提交的證據中,有一份1998年東瀛公司蘇G60229機動車輛定期檢驗表,表上有一枚東瀛公司在車主簽章處加蓋的公章,這枚公章與4份借款協議顆貸款憑證上的公章一致,農行希望以此證明借款協議中的公章正是東瀛公司的公章。 但是文翔公司認為,根據張彬出具的說明,東瀛公司在1996年以前沒有使用過其他形式的行政章,而車輛管理所也沒有審查公章真假的義務,這枚在1998年出現的全中文公章,很可能是虛假、偽造的。如果公章都是假的,那么借款協議和貸款憑證的真實性也就不言自明。 雙方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文翔公司是否具有追索權。 農行連云港分行以文翔與其無直接合同關系為由,認為將農行列為被告,主體是不合格的。文翔公司則拿出了2003年10月28日購買資產包后,長城公司所出具的法律文書。在這份法律文書中長城公司稱:2003年9月30日公司與文翔公司簽訂了一份《債權轉讓協議》,自這份協議生效后,有權就協議中的債權行使原由長城公司享有的一切權利,包括撤銷權、追溯權等。如果因為前手(記者注:即剝離不良貸款的銀行)轉讓給長城公司的債權的有效性、合法性有問題,導致長城公司與前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由此產生的長城公司向前手主張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權利,均已轉讓給了文翔公司。 從文翔的角度來看,對于兩個焦點問題,它都有充足的證據加以解答。正常情況下,這場官司它幾乎已是勝券在握。然而,2004年9月3日市中院公布的判決結果,卻完全出乎他們的預料。文翔輸了。 文翔敗訴 連云港中院判決文翔公司敗訴的理由如下: 文翔公司與農行連云港分行在證據材料中均提及的那輛蘇G60229機動車,雖然在1997年就被市中院保全,但是它的產權沒有發生轉移,產權人履行相應的年檢義務,車輛所有人應該是知道的。所以文翔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只能證明東瀛公司內部對有關印鑒的使用及管理方法,“繼而證明其公司從未使用過4份借款協議中印鑒的證明目的與車輛年間表所證明的事實不符。”(記者注:判決書原文) 因此中院認為,雖然文翔公司對這輛車的年檢表提出質疑,但沒能提供證據證明表上的公章是虛假偽造的。故文翔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4份借款協議中東瀛公司的印鑒不是這家公司自己加蓋的。 其次,關于這4份借款協議的效力問題。中院認為,農行連云港分行依據上級文件的要求,將與東瀛公司有關的非法融資而產生的損失納入貸款規模,在主觀上并無過錯。在實際操作中,農行連云港分行持有加蓋東瀛公司曾經使用過的公章和副董事長范平私章的借款協議和貸款憑證,印鑒雖然是東瀛公司補蓋的,但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這4份協議和憑證是真實、有效的。因此文翔公司關于農行連云港分行轉讓虛假債權的訴訟觀點不能成立。 對于文翔公司是否具有向農行連云港分行行使追索權的問題,中院認為,長城公司受讓農行連云港分行的不良資產,是基于國家政策下的財產劃轉行為,具有特殊性與政策性,只要符合剝離條件的市農行的不良資產,長城公司都不能拒絕,也不享有對市農行的追索權。 文翔公司作為打包受讓的債權人,它的權利范圍不能超越長城公司的權限,文翔公司對市農行同樣不享有追索權。 另外,中院認為打包受讓債權是一種特定的債權受讓方式,它與一般合同債權不同。在打包受讓前,對其中可能存在的債權瑕疵,文翔公司應該有充分的了解,既然同意購買打包債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風險。 同時中院認為,文翔公司與農行連云港分行不存在合同相對關系,因此文翔公司也就無權向市農行主張這筆債權。同樣,即便這筆債權存在瑕疵,文翔公司也無權向市農行主張權利。雖然長城公司對債權轉讓作出了相關說明,但是因為文翔作為債權受讓人所擁有的權利范圍并不能優于長城公司,所以它對市農行行使追索權的訴訟主張不成立。 收到判決意見,文翔公司一片嘩然。讓他們深感不解的是,既然中院判決認定:4份借款協議和貸款憑證雖是東瀛公司補蓋的印鑒,但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真實有效的,那么法院對東瀛公司現任總經理張彬出具的說明中明確否認曾與農行補簽過貸款手續作何解釋?東瀛公司的什么人為農行連云港分行補蓋了印鑒,中院為何沒有給予明示?假定印章確實為1999年補蓋,那就是說貸款在1995年已經成立,為什么1995年企業中賬目上沒有反映? 文翔方面認為,根據中院這份判決書,農行連云港分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確認這筆1443萬元的借款是基于東瀛公司與農行連云港分行過去非法融資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轉化而來。退一步說,即使東瀛公司因為使用融資款而對市農行負有債務,這也與本案1443萬元貸款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市農行只能依據連云港中院的有關判決向東瀛公司主張權利,它無權單方面將債權轉為貸款。 再退一步,即使東瀛公司同意將有關債務轉為貸款,也是無效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2款、第3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如果東瀛公司同意將有關債務轉為貸款,這種行為的實質就是與市農行惡意串通,企圖以合法的貸款形式來掩蓋市農行職工劉光輝等人職務犯罪給市農行造成的損失,將虛假的不良貸款轉讓給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以欺詐手段騙取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用于清理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的財政資金。 作為資產受讓人,文翔公司認為此舉不但令他們深受其苦,也嚴重損害了國家的利益。連云港中院的判決使文翔公司忿忿不平。接到判決書后,文翔公司隨即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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