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2005年中國司法改革直擊舊體制弊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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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6日 12:04 《法人》 | |||||||||
特約記者 路佳 北京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頒布的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確定的39項改革任務已經全部完成,法院系統的進一步改革已是箭在弦上。法院下步改革意見正在研究制定當中,第二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行將推出。作為這一改革計劃的一部分,2005年的司法改革讓人矚目
“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2005年新年伊始,中央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闡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涵時,將民主法治、公平正義作為構建和諧社會之首,引起社會公眾強烈反響與極大認同。 公眾對司法公平與正義的迫切期望,更強烈地寄托在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與推進中。2005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將再度發力,呈現出諸多亮點。 陪審員與法官同權 改革時間表最為明確的一項司法改革即將啟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將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屆時,全新意義上的人民陪審員統一上崗。 引人注目的是,《決定》明確了人民陪審員的法定職責: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對于加強廉政建設, 體現民主與監督, 促進司法公正,都將起到很好效果。” 以往,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陪”的狀況,使很多案件的審理中,人民陪審員的角色成了“擺設”。 為保障人民陪審員真正依法行使權力,新制度的實施使相關保障制度設計更加具體: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占人數比例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同時,人民陪審員的產生由統一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將陪審范圍明確規定為社會影響較大的一審案件,當事人也可自行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目前由法院輪流指定,5月1日后,將改為隨機抽取。 人民陪審員享有與法官相同的權利,則必然要履行與法官相同的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權責一致是一個重要原則,對于優秀的有顯著成績的陪審員,將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而對那些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或者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如經查證屬實,將被免去人民陪審員職務。”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啟動人民陪審員有了明確的時間表:2005年1月至2月,各地法院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做好人民陪審員預選工作;3月至4月,集中培訓人民陪審員預選人員,通過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后,確保5月1日統一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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