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周刊:工會頻頻成為被告背后的制度性難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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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4日 15:14 《商務周刊》雜志 | |||||||||
欄目:經濟.法治 近年,工人、企業、工會及政府的相互關系,在改革的新形勢下發生了變化,多重矛盾不斷出現。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工人們先后與所在的各級工會組織發生了摩擦甚至訴訟。這些都凸現了中國工會組織的制度性難題
□記者 劉明俊 2005年1月4日,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后稱長安公司)的程洪亮等83名職工將重慶市總工會告上了法庭。 83名職工的訴求非常簡單:請求判令重慶市總工會出具一份“經濟困難證明”。 事情的起因也很簡單,這83名工人均來自重慶區縣農村,屬農民工,受聘于長安公司從事噴漆、打磨等工作。2004年10月29日長安公司將他們辭退,雙方就經濟補償等問題發生爭議,12月22日,83名農民工向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由于83人經濟困難,無力交納21萬余元的處理費,向仲裁委申請緩交。而根據《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4條的規定,“職工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申請緩交處理費,需要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出具困難證明。但重慶市總工會根據其2003年發布的針對《條例》第44條的解釋性文件《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工會辦理困難職工證明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拒絕受理工人的申請,要求83人到長安公司所處的重慶市江北區工會申請困難證明。 重慶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趙明生后來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通知》制定時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現象還不突出,所以規定只適用城鎮職工。但他同時說,理論上,這83人如果確實生活困難,工會也應該為他們出具證明。 “重慶市總工會無權對市人大通過的《條例》作出解釋或調整其應用范圍。長安公司是中央駐渝企業——長安汽車(資訊 行情 論壇)(集團)公司的子公司,級別較高,市工會應當受理,工會就應該全力維護工人合法權益,但市總工會顯然在推卸責任! 工人們的代理律師周立太說。周認為,工會把“證明困難”的義務推給了工人自己,把出具證明的權力留給了自己,工會是在不作為。 周立太曾代理多起轟動一時的民工維權案,號稱“民工律師”。讓他感到困惑的是,從自己過去代理的多起案件來看,每當工人們的權益遭到侵害、最需要工會的幫助時,“工會卻往往‘失語’,甚至為用工單位‘幫腔’”。 “一些工會組織的做法是長期漠視工人權益的表現,而提起此次訴訟的目的是要質疑:工會的職責到底是什么?”周立太對本刊說。 工會的“漠視”? 其實,在周立太和程洪亮們對重慶市總工會質疑之前,中國的工會組織已有過站到被告席上的先例。 2003年7月,原中科院半導體所職工伍立京以“不履行職責”為由狀告中科院半導體所工會。這是在新中國成立后工會第一次站上被告席。 不僅是工會,工會主席也屢屢被工人推上被告席。2004年8月23日,原廣州市兒童公園12名職工,狀告該單位工會主席劉偉明在職工利益被侵害時不作為;同年8月30日,廣州市原番禺區市橋街人民文化宮的4名職工,起訴該單位工會主席袁禮升,在單位勞資糾紛中不但不幫助和支持職工,反而擔當文化宮的代理人出庭,導致原告在勞資糾紛中因舉證困難而敗訴…… 中國工會是國家法定的工人維權組織,工人與工會的價值利益取向本應高度一致,在新中國成立后的幾十年里二者也沒有出現巨大的利益分歧,為何在近些年雙方會出現難以消弭的隔膜以至于對簿公堂? “近年來,工人起訴工會和工會主席的案件不斷出現,這凸顯出工人與工會之間的矛盾,說明在工會和工人之間已經出現了利益不一致的地方!敝袊鴦趧雨P系學院工會學系社會工作教研室主任喬健向《商務周刊》指出,工人與工會的矛盾產生與中國改革的大環境緊密相關——1990年代之后,全民所有制企業開始改制,非公有制企業迅速發展壯大,利益主體清晰化,對立性增強,處于弱勢地位的工人必須尋求有組織的工會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這時他們突然發現工會并不能滿足他們的要求,這就導致工人對工會的不滿!眴探≌f,“但如果因此把當前工人權益得不到保障的責任完全推到工會頭上也是不公平的,因為工會本身的一些矛盾,并非工會本身可為! 就在工人們指責工會“不作為”的同時,另一起“工會主席維權案”確實讓人看到了工會的難處。2004年8月,原北京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工會主席唐小東被公司以“嚴重失職,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為由開除。 作為北京首個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工會主席,唐小東的例子相當典型。地處北京海淀區的三環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后稱“三環相!)是一家日方控股的合資公司,擁有員工約200人。2000年9月,唐小東通過應聘成為三環相?倓詹拷浝。2003年6月,公司決定取消全廠職工的勞保用品和過節費引起職工不滿,職工們認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是沒有工會。于是,唐小東受職工之托找到海淀區工會表達了他們希望成立工會的意愿。同年8月,在海淀區工會的幫助下,三環相模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唐小東通過民主選舉當選為工會主席。此后,有著總務部經理及工會主席雙重身份的唐小東就職工的各項合法權益和企業多次溝通。 2003年11月3日,三環相模突然以“敗壞企業聲譽,影響生產秩序”為由解除唐小東總務部經理職務。在市、區兩級工會和區勞動部門的關注下,三環相模于2004年1月正式撤回處罰決定,補發了唐小東的工資。 但4個月之后,三環相模因自備水源未按期復驗被海淀區衛生局罰款5000元。而此期間唐小東正擔任公司總務部經理,水源衛生許可證一直在其處保管。為此,2004年8月30日,三環相模以“嚴重失職,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為由將唐小東開除。 三環相模有關人士在回應媒體時稱,由于唐的失職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是按公司的規定。而唐小東認為,自己被解職是因為當工會主席期間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得罪了公司高層。唐小東承認自己應該承擔未復檢和換發衛生許可證的責任,但自己的行為并不屬于嚴重過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在借機報復他為工人維權的行為。2004年9月,唐小東向北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根據《工會法》第17條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睘樘菩|提供法律援助的清華大學憲法和公民權利中心主任吳革接受《商務周刊》采訪時說,工人有強烈的維權需求,工人們通過合法的程序成立工會,通過民主選舉推選了工會主席,而“有所作為”的工會主席卻很快陷入困境,“就在人們紛紛指責工會不作為的時候,唐小東案卻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獨特的視角,它促使我們深入思考工會的現狀:怎能指望一個連自身合法權益都無法保障的工會主席去全力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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