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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司法解釋 拍賣成為執行查封財產首選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6日 08:03 新京報

  最高法院出臺民事執行最新司法解釋,明年1月1日起執行

  本報訊(記者 廖衛華)老百姓拿著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卻拿不到該得的金錢和物品,當他找到法院申請執行后仍然得不到救濟。“執行難”已經成為困擾全國各級法院的老大難,影響到法律的公信力和法院威信。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司法解釋》強調,從明年1月1日起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賣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方式。這是繼本月14日最高法出臺有關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司法解釋后,最高法為解決“執行難”再次出臺有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昨天指出,系列“規定”的出臺,體現了最高法從制度層面設計解決“執行難”的探索。

  黃松有說,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拍賣、變賣的規定非常原則,各地法院在實際操作中常常遇到許多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同時,由于拍賣法律制度不完善,執行程序中因拍賣環節而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也時有發生。司法解釋的出臺,能規范法院對查封的財產處理不規范的情況,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最大限度地減少執行成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他認為,該司法解釋既規范拍賣行為,也是規范法院和法官在拍賣活動中的行為。

  ■解讀

  1 拍賣優先

  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首先選擇拍賣方式。據介紹,這樣有利于杜絕暗箱操作,實現價格的最大化。

  2 不得無底價拍賣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一律采取有底價拍賣。在第1次拍賣時,法院確定的保留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80%.

  3 確定評估、拍賣機構法院說了不算

  司法解釋對委托評估、拍賣機構規定了3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后經法院審查確定;二是雙方協商不成時,由法院召集雙方采取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第三種是經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確定。

  4 保證金不低于5%

  司法解釋規定競買人在拍賣前應當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最低標準不得低于評估價或市價的5%.

  5 動產拍賣不超2次,不動產不超3次

  司法解釋對拍賣次數進行了限制,規定對動產的拍賣以兩次為限,兩次拍賣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債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不動產、其他財產權則可以拍賣3次,在3次拍賣仍然流拍的情況下,還應該考慮確定一定的期間,再進行一次變賣。如均不成功,又不適合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就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將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退還被執行人。

  6 成交裁定送達15日內法院應移交拍產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后15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相關報道:

  規范申請人財產分配司法解釋即將出臺

  同日其他媒體報道:

  最高法院公布新司法解釋 處理查封財產首選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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