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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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1日 22:56 國家審計署網站 | ||||||||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審計署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質檢總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機關服務中心等8個直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質檢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等工作,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2003年,財政部批復質檢總局部門預算52.21億元,質檢總局收入總額63.59億元,支出總額59.8億元,當年收支結余3.79億元。審計結果表明,質檢總局在推進預算改革方面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在規范和加強系統財務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預算編制和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2003年,質檢總局將動植物檢疫實驗所、信息中心、中國國門時報社等7家非預算單位的基本支出2203萬元,編入部門預算并上報財政部獲得批復,擴大了預算支出范圍。 (二)2003年,質檢總局上報財政部的“工業交通等部門的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等項目支出預算共4.72億元,未明細到具體項目和用途,預算編制不夠細化,不符合《財政部關于編制2003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于“凡納入2003年試點范圍的項目支出,要按規定程序、項目文本格式及內容隨部門預算申報”的規定。 (三)2003年6月,質檢總局在轉批財政部批復的經費預算時,少批復檢驗檢疫專項業務費預算5000萬元、設備購置經費預算3000萬元,直至2004年1月才批復完畢;截至2003年底,質檢總局尚有檢驗檢疫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性支出預算、人員工資等合計1.21億元未予批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的規定。 (四)2003年,質檢總局未經財政部批準,將本級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預算1億元,批復給所屬7個二級單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準”的規定。 (五)2003年,機關服務中心等四個直屬單位挪用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2066萬元,用于辦公樓和職工宿舍樓的物業管理等項支出;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挪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項目經費309萬元,用于下屬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基本支出。 (六)1998年5月立項的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實驗基地建設項目,財政累計撥款4億元,由于在規劃和選址等方面存在問題,5年來僅完成了征地等前期準備工作,支出1.22億元,截至2003年底,其余2.78億元財政性資金仍被滯留在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和質檢總局,造成財政資金閑置,沒有發揮應有效益。2001年5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綜合業務樓建設項目因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合并而停建,累計財政撥款2443萬元,截至審計時,有1872萬元在質檢總局掛賬,但質檢總局未將項目停建情況上報財政部。 此外,機關服務中心所屬北京金越發展公司原主要負責人未經公司法人代表同意和公司管理委員會批準,出借公司資金1600萬元,至今仍有350萬元未追回。截至2004年1月,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私設“小金庫”累計金額247萬元,其中201萬元用于職工獎金等支出。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審計結束后,審計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及時下達《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書》,對不按規定編制和批復預算、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要求嚴格按預算管理規定予以糾正;對建設項目資金大量閑置問題,要求如實向國家發改委及財政部上報有關情況,做出處理;對違規借款造成資金損失的問題,責成有關責任人限期追還,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對私設“小金庫”問題,要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同時,根據審計情況,提出以下建議:(一)應嚴格按照財政部細化預算的要求,督促有關司局將項目資金編制進一步細化;(二)嚴格按照部門預算要求,將能分解到各預算單位的項目資金編入各單位預算;(三)嚴格按照批復的用途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質檢總局黨組對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中提出的問題認真研究糾正。針對專項資金使用中的問題,在全系統進行了一次認真檢查。目前,質檢總局有關部門正在追還被挪用的國有資金;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已對私設“小金庫”責任人員進行批評和經濟處罰。 系列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