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3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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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1日 22:34 國家審計署網站 | ||||||||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審計署對海關總署200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對北京海關、全國海關信息中心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延伸審計。
一、基本情況 海關總署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國務院主管海關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2003年初,財政部批復海關總署2003年支出預算75.09億元,年內追加3.7億元,全年支出預算78.79億元。海關總署2003年決算報表反映,全國海關系統上年結余40.28億元,當年各項經費收入87.05億元,支出84.74億元,結余分配5.4億元,年末結余37.18億元,其中:海關總署本級結余18.62億元。 審計結果表明,2003年,海關總署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改革的要求,緊緊圍繞海關改革與建設的中心任務,努力規范預算管理,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改進了項目擇優排序制度,制定和修訂了《海關資產管理辦法》、《海關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等財務裝備管理制度,并積極推進事業單位財務改革,不斷加強對經濟實體的管理,使財務工作向制度化、規范化方向發展。但審計也發現了一些需要糾正和進一步改進的問題。 二、 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 (一)未及時批復所屬單位預算3.2億元。2003年4月8日,財政部正式批復海關總署2003年度預算,但直到2003年10月27日海關總署才批復所屬單位預算3.2億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的規定,不利于預算資金的有效利用。 (二)將收費業務費項目支出預算用于基本支出1.08億元。海關總署在上報2003年預算時,將收費業務費支出作為行政管理費項目支出向財政部申請預算3億元。2003年決算報表反映:全國海關實際收費業務費支出3.02億元,其中用于不屬于該項目開支范圍的支出1.08億元,分別為:發放津貼和獎金6879萬元、安排醫療及醫療改革支出2857萬元、安排離退休經費等1132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三)自行用行政管理費和緝私警察經費預算安排住房改革支出1.84億元。2003年,財政部批復海關總署行政管理費支出預算為60.3億元、緝私警察經費支出預算為8.31億元、住房改革支出預算為3250萬元。海關總署未經財政部批準,批復安排所屬單位住房改革支出2.16億元,多批復1.84億元,其中:從行政管理費支出預算中調劑安排1.59億元、從緝私警察經費支出預算中調劑安排2412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四)運行維護費項目支出不實。全國海關信息中心為獨立核算的事業法人單位,自2000年12月起對海關總署實行技術服務有償制。2001年至2003年,海關總署沒有根據實際發生數,而是按預算數付給該中心運行維護費9972萬元,加上支付給該中心的開發項目支出,海關總署三年累計支付該中心1.16億元,該中心在比較充分地核算各項支出8943萬元的情況下,三年累計產生結余2748萬元,不利于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關于“要按照實現事業單位同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加強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宏觀管理和預算調控,逐漸減輕財政負擔”的規定。 (五)部分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編制不細化。2003年,海關總署在上報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支出預算時,將1390萬元作為機動,未明細上報具體單位和項目名稱,財政部也未明細批復。預算執行中,海關總署將上述1390萬元實際用于購建交流干部住房及宿舍等生活設施1078.3萬元、業務用房311.7萬元。 (六)自行調整使用基建項目資金800萬元。2003年,憑祥海關業務技術用房基建項目因選址等原因暫緩建設,海關總署將2002年撥付該海關的300萬元國撥基建資金收回。在未經財政部批準的情況下,海關總署將上述收回的基建資金與2003年為該項目申請的基建撥款500萬元實際用于購買宿舍,不符合《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本級項目庫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關于“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復,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因項目發生終止、撤消、變更,引起預算調整的,相關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的規定。 (七)未經財政部批準動用以前年度本級政府機關經費經常性結存2516萬元。財政部批復海關總署2003年用當年財政撥款安排的政府機關經費基本支出預算為36.89億元,海關總署當年實際支出37.14億元,其中未經批準動用以前年度政府機關經費結存2516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審計結束后,審計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下達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書,對運行維護費項目支出不實問題,要求海關總署科學制定全國海關信息中心為海關總署提供技術服務的結算辦法,并將對該中心結余資金的處理情況函告審計署;對自行調整基建項目800萬元問題,要求海關總署向財政部補辦報批手續。同時,建議海關總署認真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強化預算約束,細化預算編制,切實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計劃性,盡可能把預算做實、做細;進一步建立健全項目支出預算的追蹤問效和績效考評制度,強化對預算資金使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 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海關總署對此次審計高度重視,對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認真進行了整改。該署成立了專題調研組,重新確定全國海關信息中心工作績效的量化考核標準,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技術服務內部結算和結余資金處理辦法;對自行調整基建項目800萬元問題,已向財政部補辦了報批手續;對預算批復不夠及時、預算編制不夠細化、調劑安排費用支出科目以及未經批準動用以前年度政府機關經費結存等問題,將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管理,嚴格程序,嚴密手續,不斷提高預算編制和預算管理水平。 相關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