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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缺陷多 官員家庭財產登記制度箭在弦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0日 15:24 國際先驅導報

  國際先驅導報記者 林非 報道 

  “我們現在已經實行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金融實名制等制度確實存在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你們提出的具體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作用。”三年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對“新世紀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對策研究”課題給予了這樣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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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后,這一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官員家庭財產登記制度已是箭在弦上。

  新華社消息稱,全國人大正在對包括這一制度在內的數項反腐新建議進行研究,并且積極地在為相關立法做準備。而這一課題組的負責人王明高博士在接受《國際先驅導報》采訪時更是認為:“只要中國要前進,要發展,那么不管遇到多大阻力,這一制度都會在中國實施。”

  財產申報制度是反腐利器

  王明高說,自己將這句話時心里是有底氣的。他們的課題組于1999年開始研究名為“新世紀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對策研究”的課題,至今已有5年光景。期間,官員家庭財產登記制度是他們研究的重點內容之一。

  之所以要建構這么一套反腐制度,王明高認為,主要是因為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許多國家規定和實施的公職人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經過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已經日漸成熟,成為反腐敗斗爭強有力的武器。

  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權查看從一般官員直到首相的納稅清單,這個制度一直延續下來,并被世界許多國家借鑒,成為極具約束力的反腐機制,故又被稱為“陽光法案”。至20世紀80年代后才逐漸為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并完善。

  王明高對本報記者說,家庭財產申報制度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在明知貪污賄賂行為而不能取得證據時,非法收入本身可以作為起訴或追訴的依據,因而有利于打擊、懲治腐敗。

  美國在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度之后,因巨額財產來歷不明而受處理的大小官員不計其數,其中影響最大的是眾議院議長賴特違反道德法規案。1989年賴特因在過去10年間先后69次違反國會對議員財產收入的法規而被迫辭職,成為200年來美國第一位因此被迫辭職的眾議院議長。

  2002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開法》通過后的第7天,1萬名國家公務員因未按政府規定在國家審計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自己的財產狀況,受到墨西哥政府對他們做出的停薪停職15天的處理。

  “盡管中國在制度體制、價值觀念、文化傳統和生活方式等方面與其他國家有所區別,但是在反對以權謀私、遏制腐敗蔓延這一點上是共同的。漸趨成熟的國外家庭財產申報制為我們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先進經驗。”王明高分析說。

  中國現狀要求財產公開

  在王明高說這句話的時候,中國的反腐敗工作已經迎來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時刻。

  2004年,十幾位省部級高官落馬,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巨額財產無法說明的問題,但是,“這些都不是通過發現無法說明來源的財產查處的,而仍然是通過比較原始的舉報等方式獲得線索,進而糾出該官員的貪污腐敗問題,但是這些方式都帶有很大的偶然性。與此相比,財產登記制度如果執行好了,就會有不同的效果。”一位反腐專家告訴記者。

  而事實上,中國政府在1995年就制訂了相關的規定,但執行情況并不令人滿意。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一次明確提出對中國官員的收入實行申報。

  根據規定,所有的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縣(處)以上(含縣處級)領導干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負責人都必須申報自己的收入。

  收入申報的項目主要包括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等;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但是,10年過后,這一制度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實行。王明高在接受《國際先驅導報》采訪時說:“該項《規定》首次使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財產收入置于監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國家工作人員家庭財產收入的透明度,對遏制和懲治腐敗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該項措施在設計上的先天不足,使其在對腐敗的打擊力度上十分有限,再加上執行中的敷衍塞責,使得《規定》基本流于形式。成克杰、胡長清、肖作新、趙更效……這些腐敗分子數百萬乃至數千萬的家當在案發之前,根本就沒有因為《規定》的實施而有絲毫暴露;在近年來不斷增加的腐敗案件中,更沒有哪一位貪官是因《規定》的實施而翻身落馬。”

  一位紀檢官員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這個《規定》并沒有要求官員進行任職前和離職前的財產審查和申報,所以每年的例行申報也就只能走個過場,沒有人會去調查他們的申報是否準確,除非他們已經被立案調查。

  現行制度缺陷多

  “究其原因,最根本的還在于官員利益團體不可能自己監督自己,這種損害腐敗官員的制度受到輕視也是理所當然的。”一位反腐專家告訴記者。

  對此,王明高也予以承認。他們的課題組曾經做過一項相關調查,結果93%的調查對象認為目前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的阻力主要來自于領導階層;約13%的調查對象認為來自領導階層的阻力是目前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的最大的阻力。

  但是,在他看來,這些都可以成為合理的制度設計來予以消解,實現制度優越性實現的最大化。

  針對目前財產申報困境,王明高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被譽為‘陽光法案’的家庭財產申報制在我國為什么就照不到那些貪官污吏們的陰暗角落?這與《規定》本身存在缺陷、沒有有效的配套措施和監督手段等等不無關系。”

  他向本報記者指出,目前的《規定》主要存在著八大缺陷,申報主體的范圍過窄,申報的方式、范圍,受理申報的機關等都不盡如人意。

  他對本報記者說,目前,這一《規定》還只是一個部門法規,并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且整個《規定》只有9條,不足600字。

  另外,還有一個為專家學者詬病的地方在于,《規定》對申報主體的違反責任規定比較輕。僅僅對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收入的官員,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責令其申報、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而像《美國政府道德法》規定,對于拒絕申報和作虛假申報的一般公務員,應對其作出5000美元以下的罰款;若各機關首腦拒絕申報或提供不實的申報資料,則可委請司法部長予以處理,各級政府首腦亦應對其采取適當的人事或其他措施。

  此外,沒有配套措施與其搭配使用,比如金融實名制、遺產稅等相關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也使得這一制度孤立存在,效果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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