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巨頭瑞富閃電崩潰暴露美IPO法律漏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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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6日 11:46 證券時報 | |||||||||
□本報記者 黃格斯 期貨經紀巨頭瑞富上市僅兩個月就暴出財務丑聞并難逃崩潰和除牌厄運,美國各界在震驚之余開始反思:在近年來大力加強監管并通過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案之后,這一丑聞為何仍會暴發?
日前,美國有媒體分析指出,美國現行IPO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與這一事件的暴發存在一定的關系。根據2002年通過的《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案》,上市公司的首席執行官(CEO)和財務總監(CFO)在公司每個季度和每個年度提交給美國證監會(SEC)的定期報告中,必須就報告中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書面保證,一旦事后發生財務欺詐事件,公司高管將直接面臨刑事定罪,并可能會宣布很長的刑期。 但是,這一規定并未強制適用于IPO,因此,根據現有法律,瑞富公司前CEO班尼特雖然也按要求在IPO注冊文件中簽字,但并未有“本人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之類的文字,其表述是:本人同意將瑞富公司股份交與承銷商進行發售。由于該公司剛剛于8月份上市,因此直到丑聞暴發,投資者仍未看到其上市后的第一份季報,有關的法律對該事件的班尼特的適用性也就會打上一折扣。 美國法律界有關人士認為,雖然在IPO中進行類似強制要求不一定能完全阻止該丑聞的發生,但薩班斯法案的這一缺陷仍然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美國證監會前任總會計師麥克爾·楊格表示,這毫無疑問是一個法律上的缺陷,應及早進行修改。 據了解,在薩班斯法案通過前,美國有關法律并未明確要求CEO和CFO在定期報告中簽名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有關訴訟中,被告方往往辯稱注冊文件中的表述并不意味著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負責,并借口“已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為由逃脫懲罰。薩班斯法案列明這一條的目的,是為了通過簽名對上市公司高管施加壓力,促使其加強檢查,對其違法行為起到阻嚇作用。而薩班斯法當初在立法過程中,也曾建議將該要求適用于IPO,但最后卻不了了之。 分析認為,如果明確要求CEO和財務總監在IPO注冊文件中簽名并承擔法律責任,那么瑞富的CFO杰拉德·希萊爾也就不得不簽字保證瑞富財務報告的準確性,盡管這同樣不能保證公司最后仍然不會出事,但在這種壓力下,高管層至少有動機動員更多的人力物力去做更充分的調查,對保證報告的準確性肯定會有所幫助。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