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成立期貨公司股東單方持股應低于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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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6日 03:36 第一財經日報 | |||||||||
申請成立期貨公司的股東單方持股應低于50% 本報記者 冉學東 發自北京 近日,證監會發布《關于期貨經紀公司股東資格及相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申請成為期貨公司股東的機構擬持有股份應低于期貨公司總額的50%。
《通知》對期貨公司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以及今后申請期貨公司股東資格的條件重新做了具體的規定。 《通知》重申了去年頒發的相關文件精神,最主要的不同點就是這個“申請成立期貨公司的股東擬持股應低于50%”的規定。一位期貨界人士說,這樣的規定應該主要是針對國內期貨公司中長期存在的“一股獨大”局面,在這種股權結構下,一個股東說了算,其他小股東沒有話語權,不能進行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也不利于期貨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 有業內人士分析,在期貨公司分類監管以及港澳資金入股內地期貨公司正逐步推進的背景下,《通知》的發布表明了監管部門加強期貨公司內部治理的決心。 《通知》稱,股東資格審核程序有所調整。將股東資格的審核程序調整為證監局受理并初審,證監會期貨部通過簡易程序發文,即與期貨公司變更審核的程序一致。 該《通知》強調了股東資格條件的調整。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由以前的“公司制法人”放寬為“企業法人”,增加了注冊資本足額到位(《公司法》修訂后可能允許注冊資本逐步到位)的條件;在對盈利不作要求的條件“注冊資本和凈資產都超過5000萬元”中增加“對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持續超過一年”的要求;明確申請人對期貨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 該《通知》重申,期貨公司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擬持有期貨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其股東資格應當事先經證監會核準。 《通知》重申,申請期貨經紀公司股東資格的公司必須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公司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連續經營兩年以上并且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或者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持續超過一年且凈資產也在5000萬元以上。《通知》要求申請股東資格公司在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逃廢債務的行為,沒有到期未清償的債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自然人控股股東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通知》強調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期貨經紀公司與其出資人之間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該《通知》還重申證監會核準期貨公司股東資格的決定有效期為六個月。如果逾期未完成相關工商登記手續的,期貨經紀公司股東資格核準決定自動失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