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錦投資VS中谷期貨:中國期貨民事糾紛第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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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9日 09:01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羅文輝 發自上海 一年半前,緣起于國家對電解鋁產業的宏觀調控,上海期貨交易所去年初才異軍突起的期鋁市場,轉瞬又由巔峰墜落谷底。“期貨公司攜手私募基金‘友情出演’期鋁悲喜劇”——當時期鋁行情的暴跌,引發了曾在去年期鋁市場上名噪一時的民間投資機構德錦投資和實力雄厚的老牌國有期貨經紀公司中谷期貨之間的系列糾紛。
在法庭開審前,雙方在期貨市場的耀眼表現均可謂轟轟烈烈,且不論涉案金額、關聯人數及雙方背景,單從該系列案件的錯綜復雜處處挑戰國內現行期貨監管法規的空白來說,就可將此案也是系列案中的主案列為進入新世紀以來,國內公開立案處理的“期貨民事糾紛第一案”。 事實上,上海市法院一直將去年4月底至5月初發生的該案及相關系列案件列入疑難案例。去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后中谷期貨提起反訴,今年3月開庭合并審理本訴、反訴,而直至7月下旬才下達一審判決書。 在國內《期貨法》長期缺位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又尚待修訂之時,面對業務創新中產生的期貨糾紛,司法界往往陷入無所適從的尷尬。期貨業內一般認為,德錦投資代理16個自然人全權交易期貨,在國外可列入私募基金中組合管理賬戶類業務,而國內對期貨私募基金至今無明確定義,對相關當事人的責任、義務更無法律意義上的界定,也因此導致中谷期貨對由基金管理人(或所謂“指令下達人”)擔保的私募基金如何進行穩健的風險監控產生錯覺。事實上,中谷期貨一直忽略了對組合管理賬戶中各賬戶所有人每日賬戶結算結果的通知義務。而對期貨交易的結算風險進行擔保的法律后果界定,也是司法界的一項空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