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愛恨私募基金 主隨客便鬧至對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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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9日 02:54 第一財經日報 | |||||||||
中谷期貨、德錦投資期貨糾紛案二審開庭 本報記者 羅文輝 發自上海 風云突變的期貨市場上,一超級機構大戶以自有期貨資金賬號,為委托其代理交易的數個自然人客戶可能出現的結算風險進行擔保,而遲疑不定的期貨經紀公司以擔保協議為據
上周二(11日)下午,上海德錦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德錦投資”,原告亦為反訴被告)訴中谷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下稱“中谷期貨”,被告亦為反訴原告)的期貨交易糾紛案,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一樓悄然開庭二審。 從主客演變成冤家 從7月下旬上海市一中院一審判決書中,可大致了解事件的原貌。 德錦投資于去年2月在中谷期貨開戶。當年4月30日,也是德錦投資為16個自然人客戶賬號提供擔保的截止日,讓德錦投資措手不及的事發生了。中谷期貨拒絕執行德錦投資下達有利可圖的買進期銅的交易指令,并在當年5月13日,強行劃走了德錦投資賬戶上的全部資金1944.6萬元。雙方從主客,演變成冤家,最終鬧上了公堂。 德錦投資首先起訴中谷期貨,要求對方返還被擅自劃走的資金并賠償相應利息,且賠償因不執行原告交易指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而中谷期貨提供的錄音資料證明,去年4月30日曾允許德錦投資小量短線交易期銅,不過,德錦投資事后稱錄音并不完整。而且,中谷期貨對德錦投資提出反訴,根據對方為代理操盤的16個自然人客戶可能出現的結算風險而向中谷期貨提供的“連帶責任”擔保,對方還應為當年5月13日中谷期貨從其擔保賬戶劃走全部資金,抵充16個自然人客戶至4月30日止出現的總共2400余萬元巨額穿倉虧損后,尚存的不足部分459.1萬元承擔責任。因為按現有二級結算制度,客戶穿倉甚至在面臨強行平倉時出現的結算虧損,已表現為客戶對經紀公司結算保證金的占用。 一審認為,該案焦點在于原、被告雙方對于被告是否有權劃取原告賬戶內資金存在爭議,并裁定被告從原告賬戶劃走全部資金并無不當,但對本訴及反訴中雙方的訴訟請求均不予以支持。結果,不服判決的雙方均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的冷清 在上周二開庭的二審法庭上,并未出現雙方代理律師唇槍舌劍般的激烈辯論,而在安靜的旁聽席上也只有包括本報記者在內的兩個人。從審判長咄咄逼人的發問及雙方代理律師較為沉悶的當庭辯論過程中,本報記者逐漸弄清楚雙方不服一審判決的理由所在。 德錦投資認為,因為中谷期貨對16個自然人客戶未正常履行每日交易結算通知義務,且以有擔保協議為由,對風險度已明顯超過警戒線的16個自然人賬戶遲遲未履行強行平倉義務,才導致其虧損劇增甚至嚴重穿倉。因此,中谷期貨對此應負主要甚至全部責任。中谷期貨以實現擔保債權為由從德錦投資賬戶內擅自劃取資金,則屬于侵犯擔保人財產權的行為。 中谷期貨則強調,德錦投資向中谷期貨提供的內容簡單的擔保合同中,雖無有關擔保范圍等的明確界定,但可推定為連帶擔保責任,且擔保債務不應如一審認定的以德錦投資在中谷期貨開戶賬戶內資金為限,而應以德錦投資的全部經營資產作為擔保上限。 在二審法庭上,中谷期貨的代理律師堅持擔保合同關系與被擔保的期貨經紀合同關系構成“互相交叉”的“特殊合同關系”的觀點,認為兩者并無主從之分,而且中谷期貨為“自救”直接從德錦投資經紀賬戶上劃走資金完全合法。 其實,不僅有關強行平倉是期貨經紀公司的應盡義務還是自由權利或是受義務限制的權利,在理論界一直尚存爭論,而且有擔保的期貨糾紛案在國內法庭終審判決上尚無先例。 在負責二審德錦投資案的法官詢問雙方代理律師有無可能達成調解協議而無積極回應后,審判長并未對此案當庭作出終審判決。不過,德錦投資的代理律師事后告訴《第一財經日報》,本案的二審判決至少應在鄧旭春(上述16個自然人客戶之一)訴中谷期貨一案的二審開庭(10月27日)后方可得知。 在上述的關聯案中,一審判決未履行每日賬戶結算通知義務且未及時實施強行平倉的中谷期貨賠償鄧旭春700多萬元的損失。而在另外的三宗關聯案中,三原告(亦屬于上述16個自然人)以中谷期貨擅自接受委托下單為由,企圖否定德錦投資所代理全部交易的有效性,并要求中谷期貨賠償,但早已遭二審法院駁回。 截止到本周,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公布的每日持倉報告顯示,業務趨于恢復的中谷期貨在其傳統的農產品期貨業務上已擁有數萬手的持倉。曾在股票等資本市場上呼風喚雨的德錦投資,則在去年期貨市場上經歷因滾動做多的強悍操盤手法擁有由數百萬元資金暴漲至數億元的榮耀,及行情暴跌時逆市而為的失落后,淡出期貨圈,從事房地產等實業投資。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