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市場建立規范行政審批制度 調整114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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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8日 11:05 中國證券報 | |||||||||
記者 麗華 經過清理,中國證監會先后分三批共取消和調整了114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101項,移交自律組織管理7項,下放管理層級6項。取消和調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行政審批項目的三分之二。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具有長期性、系統性,證券市場又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敏感性,因此,證監會已經取得的成效只是階段性的,要真正建立起與行政審批行為相關的一整套有效、完善的制度還需要花費更長的時間,還需要做進一步的探索。 全面清理和分類處理行政審批項目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證監會以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契機,對證監會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和分類處理:對于國際上通行且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資格準入管理,堅持保留許可制度;對于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階段性問題,法律、法規有規定要審批的,切實需要防范風險的項目,在保留審批的同時,積極研究改進監管的方法、模式,爭取逐步取消行政審批;可以由證券、期貨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管理的事項,移交給自律組織管理;環節復雜的行政審批予以簡化,取消一批由派出機構初審的項目,下放一批項目由派出機構獨立審批;一些過渡性臨時行政審批已無存在必要的予以取消;有礙市場競爭的審批一律取消;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設定行政許可要求的審批項目一律取消。經過清理,證監會先后分三批共取消和調整了114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101項,移交自律組織管理7項,下放管理層級6項。取消和調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行政審批項目的三分之二。 四個方面的成效 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艱巨的任務,整個工作過程頭緒繁多,需要關注每一個細節,同時因為很多方面涉及到對傳統思維和工作方式的變革,推進難度也比較大。由于領導班子重視、指導思想正確、工作方法得當,證監會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概括地說,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取消和調整部分審批項目,促進了市場競爭;二是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程序,提高了多方面的工作效率;三是由于主動放棄了那些不具有監管價值或者已落后于現實需要的項目,有利于調整監管力量,使有限的監管資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四是促使證監會各級領導干部樹立起依法設定審批權、行使審批權的觀念,改變“加強監管就是強化審批”的固有思維模式,更加主動地在法律框架內創新監管方式。 建立規范的行政審批制度 取消審批項目只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通過科學的監管方式加強監管,并且建立規范的行政審批制度。在這兩方面,證監會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一)分類處理取消和調整項目的后續監管措施,清理整合監管規定,有效防止監管脫節 分類處理取消和調整的審批項目,加強后續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在取消項目中,對于那些不再需要監管的項目,證監會即全部放開。對于仍需加強監管的,則以充分發揮市場制約機制的作用,利用市場力量規范當事人的行為為切入點,積極探索運用行政指導方式,完善間接管理、事后監管等手段,重點通過強化持續性監管和自律管理,加強監管系統內部各單位的監管合作,依法加重監管對象的報告義務,及時糾正不規范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準確進行處罰,保證不因許可項目的取消和調整而出現監管空白。 對于移交給自律組織管理的審批項目,已通過授權交由協會獨立實施,證監會則加強了對自律組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對于下放管理層級的項目,為保證各派出機構保持統一的審核質量,相關業務部門制定了工作指引,并對派出機構人員進行全面培訓。 清理整合監管規定,制定監管規則。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后,原來的一些規定已經失效,需要及時清理。而有的項目則因單純依靠臨時性的后續工作銜接方案不能達到完全有效監管,需要制定新的監管規則。 發揮派出機構轄區監管的優勢,形成行政審批工作上下協作體系。 (二)以“程序規范、審核透明、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為目標,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規范運行機制 建立健全審批公示制度,實現審批的公開化、透明化。證監會將審批依據、審批機構、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標準、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權利救濟途徑和審批責任等涉及審批的要素,通過機關公告、證監會網站、指定報刊媒體等便于查詢的方式予以公示。 建立健全審批分權制約機制,形成參與審批運行全過程的所有人員與部門之間的制約鏈條。 建立健全審批人員競爭上崗、定期輪崗和審批回避制度,把制度約束和自我約束有機結合起來。 引進專家參與審批決策,避免不當審批,全面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證監會在審批中建立了專家參與決策、參與審批的制度。例如,在發行審批工作中,組成了主要由專家組成的發行審核委員會,制訂了相應的程序。 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證監會已經建立了證券服務機構、期貨經紀公司定期檢查制度、證券經營機構風險控制機制和上市公司巡檢制度等審批后的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