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市場立法篇市場監管基本實現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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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6日 11:36 中國證券報 | |||||||||
編者按: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證券期貨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基礎。多年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積累了豐富的寶貴經驗。本報近期陸續推出系列文章,展現我國證券期貨市場在立法、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今天刊發的是第一篇。 □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伴隨著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我國證券立法工作與時俱進,立法體制日趨完善。在經過五次清理后,截至去年底,現行有效的證券市場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約350件,證券市場的監管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多層次立法體制、法律體系形成 證券立法體制與證券市場的發展相適應,經歷了一個由分散的地方立法、部門立法向集中的層級分明的立法體制轉變的過程。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掌握最高立法權,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以《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結合《會計法》、《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證券市場主體及其組織、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以及相關中介機構的組織、活動都作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 國務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行使證券市場行政法規制定權及決定、命令的發布權。在行政法規層面,《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等,基本上都是在《證券法》頒布之前的立法,填補了法律空白,在《證券法》頒布施行后,其中與《證券法》不相抵觸的部分依然有效。 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全國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監管權,制定證券市場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制定與證券市場相關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層面,截止2004年底,證監會單獨或者聯合相關部門發布的文件達316件,構成了證券法律規范的主體部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證券法律規范。在國家立法之外,作為自律性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其自律規范也基本自成體系。 從以上軌跡可以看出,首先,證券市場自身運行的規律,要求證券市場的監管必須改變單純依靠行政命令配置社會資源的固有模式,轉向依靠相應的市場規則和法律制度。其次,當證券市場從一個區域性市場變成一個全國性市場,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時,客觀上要求立法跟上市場和監管需要的步伐,建立起完善的、統一的分層級的法律法規體系。再次,立法的過程,在客觀上促進了法制先行、依法治市的良好觀念的形成,推動了證券法制建設的進步。 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場制度體系 以《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我國逐步建立了證券發行與交易及相關機構管理的制度體系。 以《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為基礎,以《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等規章為補充,形成了證券發行制度; 以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及規章《關于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等為基礎,建立了境外發行與上市制度; 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規定了證券交易與結算機構監管制度; 以《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等規章為骨干,建立了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監管制度; 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等規章為骨干,形成了上市公司監督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 由《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規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制度;建立了證券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制度。 在期貨市場,以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等規章,規范了期貨市場制度體系。 立法工作的四條經驗 堅持從實際出發。證券立法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必須從我國改革開放的實際出發,必須從我國資本市場規范發展的客觀需要出發。 堅持規范立法。一是建立規章制定程序,嚴格按程序立法;二是注意保持證券期貨法律法規體系框架的基本完整性和相對穩定性。 堅持發揚民主。證券市場每一立法行為都會涉及對眾多市場參與者利益關系的調整,市場反應迅速,立法必須經得起市場的檢驗,所以在立法過程中應當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發揮市場參與者的智慧,確保立法的質量。 堅持國家規范與自律規范相結合。長期以來,政府制定的規范也居于核心地位,隨著市場的發展,發展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行為準則與業務規則成為客觀需要。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