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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資金來源 專家支招化解社保基金三大難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2日 07:39 中國證券報

  記者 郭鳳琳 北京報道

  全國社保基金經過5年的發展后,如今遇到了3個難題:資金來源不穩定、投資渠道狹窄和法律環境尚待完善。如何才能化解?

  在社保基金成立5周年之際,眾多經濟學家、法學家和業內人士紛紛支招。他們一致認
為,盡快劃轉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是當務之急,拓寬投資渠道要從股權和實業投資入手,而完善社保基金的法律環境,則需盡快完成《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的建立。

  轉持國有股權擴大資金來源

  社保基金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股境外減持收入兩個主渠道。但近年來中央財政撥款呈不穩定狀態,國有股境外減持部分隨著海外上市企業日漸稀少也面臨干涸。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說,資金來源的不夠穩定,不僅延緩了基金規模的擴大速度,也因為難以合理配置資產而影響基金的投資運營。

  為化解這一難題,專家們建議,應該盡快啟動劃轉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結合正在進行的

股權分置改革,劃撥部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入社保基金長期持有。與此同時,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也應盡快制度化。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汪建熙闡釋這一建議時說,現在大型國企境外上市的數量呈遞減趨勢,只有幾大國有商業銀行、電力、電網、鐵路等少數行業企業有這個可能性,為此應盡快考慮在國內上市的國有企業也應劃撥部分股權給社保基金轉持。此外,由于股權分置改革的推進,按照

證監會的政策安排,今后在恢復
新股發行
后將采取新老劃段的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減持國有股對股票的供應量都沒有影響。社保基金會和證監會應抓緊這個時機向國務院提出,在恢復新股發行之前,重新實施劃轉部分上市公司國有股給社保基金持有。

  經濟學家高尚全從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角度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說,社保基金是公共產品,要給予高度重視。此外,社保基金作為長期機構投資者進入上市公司,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穩定資本市場。

  社科院財科所所長高培勇從財政的角度支了一招。他說,近年中央和地方財政每年都會形成大量的預算超收,去年的情況最為特殊,全國預算超收額達到4061億元,其中中央超收達2700多億元。在這種形勢下,可明確每年各級政府財政超收的部分優先用于社會保障基金的撥付,其中相當部分要用于全國社保基金。

  股權和實業投資應成常規品種

  根據《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社保基金只能投資于國內銀行存款、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等幾個品種,并且有嚴格的投資比例限制。統計顯示,社保基金成立5年來的累計收益率超出同期累計通脹率,但總體來講,收益水平還不是很高。因此,項懷誠呼吁,從長遠來看,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基礎上,拓寬投資渠道是提高社保基金投資收益的必由之路。

  拓寬投資渠道應從哪些方面著力?專家認為,應允許社保基金投資未上市國企和國有商業銀行的股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實業投資。

  汪建熙表示,社保基金可以作為一個理想的境內長期戰略機構投資者,參股未上市的國有商業銀行。匯金公司目前的資金來源是外匯儲備,從一定角度來說是要應對國際收支的風險,要求其投資有一定流動性。比較而言,社保基金比匯金更能夠長期持有。在中行、建行、工行海外上市之前,應積極支持社保基金作為國內戰略投資者進入國有商業銀行。

  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林義相進一步建議,投資包括國企、優質民營企業在內的未上市企業股權應成為社保基金的常規投資品種。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鄭功成則認為,社保基金作為戰略儲備基金,需要進行戰略投資,比如,跟國家重點項目、大工程結合起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龍翼飛說,投資證券業、上市公司股票等風險性較大,投向實業應該是社保基金更為重要的選擇。因為在未來發展中,實業能夠給社保這筆大資金帶來穩定的回報。如果社保基金有選擇性地進入這些領域會帶來很好的收益。

  完善法律環境首需明確定位

  項懷誠說,作為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主要法規依據——《暫行條例》有待改進的方面較多,主要體現在三點:一是立法層次低。《暫行條例》僅是部門規章,在缺少上位法依據的情況下不利于確保基金安全;二是適用范圍窄。社保基金工作牽涉到方方面面,而《暫行條例》僅對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這兩個監管部門與社保基金會的關系做出了規定;三是保障措施少。《暫行條例》注意的是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對注入基金的戰略儲備性質、籌資及支取、社保基金會的機構性質與定位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均未及時做出合理適當的規定。

  為完善法律環境,社保基金會提出了修改《暫行條例》和制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條例》這兩大主要任務。目前,《暫行條例》修改工作已經結束,正在等待批準,《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條例》也已經列進國務院今年的立法計劃。但要最后通過批準程序,還有不少工作要做。

  著名法學家江平指出,完善社保基金的法律環境,首先需要進一步明確基金的正式法人地位、法人名稱、法人性質。他認為,社保基金是一個新事物,具有很多特殊性,包括法人性質特殊、財產性質特殊、管理性質特殊、監管模式特殊,應該為之單獨立法。

  鄭功成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對于社保基金乃至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來說,立法滯后是當前存在的一個問題。目前的基金規模太小,規模究竟要做到多大,除了需要科學、量化的研究外,還需要法制的規范。這樣社保基金才能有健康的、快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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