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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是否可獨立行使表決權 投票權將何去何從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3日 05:43 中國證券報

  編者按:自流通股股東類別表決制度推出以來,投資基金的表決權問題就一直存在爭議。除去其可能侵害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外,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基金不過是代客理財,人們對其是否具有獨立行使表決權的民事權利能力感到質疑。那么,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基金公司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行使基金股東之投票權的現狀如何?其行使該等權利的法律依據何在?在未來,基金投票權又應何去何從呢?

  為此,我們約請了業內專業人士對上述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宣偉華

  基金資產表決權歸屬于基金公司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條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第七十一條又規定了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的六類事項,即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擴募或延長基金合同期限;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更換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這六類事項中,前五項均屬于基金合同、基金運作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層面事項,只有第五項屬于概括性規定,可以被擴展解釋。然而,從通常的立法技巧來看,即使屬于概括性規定,也應當不超越與前五項類似性質的事項,而不應被理解為“包括決定基金股東行使表決權”事項,這是另一層面的問題。另外,從《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號〈基金合同的內容與格式〉》來看,其中并沒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另行細化。

  可見,現行的法律規范并沒有要求基金在行使重大股東權前應當通過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大會通過決議來決定是否授予基金公司行使基金的某項股東權。從實踐來看,即使在啟動了股權分置改革后,也沒有哪個基金合同主動對“其他事項”進行具體的細化或作出約定。在此過程中,監管部門也從未提出任何監管意見,或者在審批新基金募集申請時要求基金公司修改基金合同。

  因此,基金股東是否“應當”以及“怎樣”行使上市公司的某項股東權(本文專指“投票權”)的決策不屬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事項,除非在基金合同中另有特別約定;同時,監管機構的態度也清楚地昭示著“基金份額持有人無權決定基金的表決權”這一結論。

  基金管理人是表決權行使主體

  現行的法律以及監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肯定了這個結論。《基金法》第19條規定了基金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包括:“應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強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字[1998]29號)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大多數《基金合同》通常約定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

  很多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因此也大多提到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行上市公司股東權,但其行使應“有利于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我們認為,訴訟權和表決權均屬于基金資產的重要權利,既然《基金法》將基金訴訟權利的行使主體賦予了基金公司,那么,基金表決權的行使主體就沒有理由認為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經由持有人大會決定“由誰”、“是否”以及“怎樣”行使表決權。

  依據是《信托法》、《公司法

  眾所周知,投資者投資基金之所以不同于投資股票,主要是因為兩者在投資方式、資產特性、法律依據等不同所致。投資者投資基金依據的是《信托法》及其信托原理。投資者將其認購(或申購)的基金份額信托給基金管理公司而形成基金資產(信托資產);基金資產的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自《基金合同》生效起,開始實施對信托資產的投資、運作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將其管理的基金資產投資于上市公司股票或可轉債而令基金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代行其上市公司的股東權或履行股東義務而實現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基金管理人借助于證券交易系統和交易平臺對基金資產運作和管理而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投資者通過投資基金而與上市公司有所關聯,投資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這三個主體以基金為紐帶存在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

  首先是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公司之間的信托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資產的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則是基金資產的受托人,兩者受《信托法》調整。根據《信托法》基本原理,基金份額持有人自基金資產信托給基金公司、《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時起,其就失去了對基金資產的運作和管理的權利,以及基于信托資產的投資管理而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例如投資關系)鏈上的一切信托資產固有的權利。基金管理人將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對信托資產(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和管理,包括對基金股東權的行使。這也是信托區別于委托代理的重要特征。其次是基金(透過基金管理公司)與上市公司的投資關系。基金投資于股票或可轉債而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基金與上市公司是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受《公司法》調整。而基金資產在投資運作上,又受《證券法》和《基金法》的調整。根據《公司法》上的基本原理,上市公司的股東權只能由股東行使,而基金資產是一個虛擬的投資主體,必須有人代行其股東權,而這個代行人就是基金資產的管理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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