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試行股權激勵 業界憂基金參與內幕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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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3日 18:10 21世紀經濟報道 | |||||||||
見習記者 王緒然 北京報道 據了解,11月30日,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已起草完畢,正在征求部分G股公司和相關部門意見。此前,11月14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
業內人士認為,雖然股權激勵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基金等投資者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但是股權激勵也可能促使高管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甚至不排除基金與上市公司高管之間的勾結。 某長期從事證券市場研究工作的央行人士認為,股權激勵在操作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的不道德行為。 股權激勵以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為激勵對象,而公司高管人員屬于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作為上市公司重要的流通股股東之一,基金可能因為高管的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而受到侵害。 北大金融研究所某研究員認為,做股權激勵會導致高層的利益與股價的聯系更加緊密,難免在一定程度上誘使高層去操縱股價。 他分析這種可能出現的危害時指出,雖然從短期來看股價的大幅上升對包括基金在內的流通股股東有利,但從長期來看,高管對股價的操縱將損壞上市公司的質量,從而影響到整個市場的投資環境。從國外長年股權激勵的經驗來看,目前尚未找到有效的制約方式。 在已公布的試行意見中指出,證監會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權激勵的具體實施和考核辦法,以及配套的監督制度由證券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并且,規范意見已對此做出了一些約束: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行權。 但是對細節的規范還遠遠不夠,源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廖海認為,監管層也應對行權、出售的管理問題以及內幕交易的界定上做進一步細化的規定。 據證監會某從事證券法配套法規的人員透露,目前對內幕交易的具體細則正在制訂的過程中,對內幕交易的具體細則會做新的界定。但不能確定是否能在新證券法生效前出臺。 某央行人士認為,對于高層可能因股權激勵而進行的操縱股價和內幕交易行為,基金并不完全是受害者。 試行意見中已對高管的不道德行為的規制問題加以考慮,并明文禁止高層操縱股價和進行內幕交易,但是高層可以通過控制利潤的方式做間接操縱,從而回避法律法規的限制。例如為了在下一年度從行使期權中獲得更多利益,將當年的利潤推到下一年去。 但有業內人士認為,由于很多上市公司會根據當年利潤對高層給予相應的獎金,如果當年做低利潤,雖然高管在行權時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但是當年的獎金會因此減少。因此如果股權激勵方案和公司的其他獎勵制度在制訂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這一點,將對高管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 根據《規范意見》,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后,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后由股東大會批準。而基金作為上市公司重要的流通股股東,在股權激勵計劃的制訂過程中享有較大的發言權。因此在與公司高管的溝通過程中,高管可以利用公司資源購買基金,從而換取基金對有利于高管的股權激勵方案的支持。 在世界范圍內,股權激勵已經成為一個趨勢。雖然長期以來存在著高管以及包括基金等主要流通股股東的不道德行為,但是沒有一個制度能夠百分之百地消滅不道德的交易,許多業內人士認為要想最大限度地避免只能寄希望于股權激勵在更“陽光”的環境下操作。 北大金融研究所某研究員認為,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將可以避免流通股股東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與高管相勾結。 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規范意見》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后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該人士認為,有關信息披露的細則還有待制定。雖然新證券法加強了信息披露的規范,但是基本法對這些細節性的問題不可能詳細規范,只是對大方向加以把握,涉及到防范的細節還需要細則來規范。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