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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須為投資者牟利 留住投資者不能靠欺瞞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4日 11:24 《理財周刊》

  文 本刊記者/馮慶匯

  總是說基金是證券市場里最“干凈”的血液,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此話確實不假。盡管2000年的“基金黑幕”一度令基金行業大傷元氣,不過除此以外,前前后后幾乎從未發生過重大丑聞,和上市公司的烏煙瘴氣不能相提并論。

  從機制上來說,廣大投資者是基金公司絕對的衣食父母。基金公司賺錢的途徑只有一條——1.5%上下的管理費,管理費多少關乎于基金規模的多寡,基金規模又直接和投資者的口味掛鉤。說的不好聽一些,整個盈利模式就和賣茶葉蛋差不多,圖的是薄利多銷。投資者和基金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注定了投資者在底氣上站在略微強勢的一方。

  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基金公司數量的急劇膨脹都為投資者權力的訴求作了鋪墊。現實的情況是,股市不景氣,基金公司如履薄冰。按照業內人士的說法,一個基金公司如果要保持盈收平衡,資金規模至少得在50億元以上,而事實上很多公司都未能達標。與此同時,國內基金公司數量已然超過了50家,投資者的選擇范圍愈發廣闊,所以現在是絕對的“買方市場”,是各家公司竭力來爭取你的信任,這和夾著尾巴做上市公司股東的境遇完全是兩種概念!

  正因為如此,基金公司的策略往往追隨著投資者的口味,投資者對分紅表現出異乎尋常的熱情,基金公司就偏愛多分紅;投資者不考慮風險,只追求高收益,基金公司就努力宣傳過去的優異表現。當然也有公司為了投資者的資金留在公司內部,采取“哄騙隱瞞”之術。這不僅涉及到公司品德的問題,也關乎投資者態度的問題,投資者如果表現出對知情權的強烈關注,那么公司至少不敢有意欺瞞,因為陰溝里翻船的成本太大。

  法律上講,基金公司對投資者負有“信托責任”,就是說你基金公司必須站在投資者的立場上,盡最大的努力為投資者牟利,知情權就是“信托責任”的一部分。擁有好的團隊、好的業績固然是留住資金的手段,但如果這一切是以“信息隱瞞”為代價的,那么當真相被洞悉,這種虛假的繁榮必將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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