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協議新稿引起基金業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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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9日 07:30 證券時報 | |||||||||
□本報記者 榮籬 最新下發的《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征求意見第三稿引起基金業內熱烈討論,對“單一股票池”等內容反響尤為多。 《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征求意見第三稿增加了頗多內容,其中“股票池”相關
有基金公司相關負責人認為,第三稿的這一規定是想為進一步明確托管人的督查職責,規范基金運作,但實際意義不大。他表示,如果基金公司給托管銀行一個真實的實際上操作的股票庫,一來這對基金公司來說泄露了投資機密,是基金公司所不愿意的;二來,這個實際操作的股票庫隨時都在變化,按規定要求,股票池調整后兩個工作日內就要向托管人報告,實在麻煩,增加了基金公司的工作量。也有基金公司表示,如果基金公司采取應付托管行的態度的話,就給托管行一個類似于基礎股票庫的備選庫,這樣基金投資無論怎么變化,都會不超出范圍,基金公司和托管行雙方都省了很多麻煩。 除了股票池以外,基金公司抱怨較多的則是基金公司與托管行之間的不對等關系。例如,有人士就指出,在股票池的建立和監督上,基金公司負責構建股票池,并以股票池為基礎進行投資,托管行則負責對基金公司是否按股票池投資進行監督。也就是說,一旦基金公司超出股票池進行投資,就有違規之嫌,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征求意見稿并沒有說明,如果托管行未及時發行基金公司的“違規”行為要負什么樣的責任。 對于基金公司與托管行地位不對等,基金公司表示,這種不對等關系由來已久。在封閉式基金時代,雙方關系還算對等,自從有開放式基金,特別是基金發行困難的局面出現后,雙方的關系就發生了變化。對這一不對等,基金公司也表示理解,因為中國的托管行并非獨立托管人,它后面還有一個龐大的銷售網絡。因此,雙方的權利與責任不對等是肯定的,但現在這個《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從某種程度上說是以法律形式確定了這個不對等,這就不合適。 還有一些公司對征求意見稿的形成過程,表示不理解。去年底,征求意見第一稿出臺,并向業界征求意見,有9家托管銀行和29家基金公司反饋了意見,監管部門據此修改并完成征求意見第二稿。今年7月,監管部門召集所有托管銀行開會討論第二稿,并根據會后12家托管行提交的意見,形成了征求意見第三稿。也就是說,這第三稿的形成是在沒有基金公司參與的情況下討論形成的。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