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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基金投資監管五大路標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4日 08:30 證券時報

  □鄭木清

  推進我國養老基金投資監管的科學化和法治化,首先必須明確我國養老基金投資監管及其立法的指導原則。筆者在最近出版的《養老基金投資監管立法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我國養老基金投資監管立法應遵循五個原則。

  一是以參與人和受益人根本利益為唯一目的的原則。本著這一原則,美國、英國、荷蘭等國的養老基金投資監管取得了成功,養老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得到了保障,促進了本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維護社會保障和社會穩定,并促進經濟增長。而英國歷史上的Maxwell 事件、美國的安然事件,以及新加坡、印度等國養老基金投資的長期低效都說明了,違背這一原則將會損害養老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損害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甚至影響社會的穩定。當前,我國的養老基金投資監管事業正處于蓬勃發展的起步階段,如偏離這一目的,將給中國的養老基金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資本市場發展,乃至國家的經濟社會穩定構成損害。

  二是統籌協調三大支柱養老基金投資監管的原則。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個人自愿性養老保險基金三者存在著若干差異性和共同性。只有充分考慮這些共同性和差異性,照顧到這三大支柱的不同功能目標的需要,才能激發雇主、受托人、投資管理人、參與人和受益人等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使三大支柱能夠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否則,就有可能使三大支柱的差異性或共同性被市場參與者利用于謀取私利,或壓制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基于這些考慮,對第一、第二和第三支柱養老基金投資監管應分別適用較嚴格、次嚴格和較寬松的政策。

  三是兼顧投資風險和投資回報的原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基本要求:其一,不能把控制投資風險片面地理解為以控制投資風險為根本目的或唯一目的;應該明確控制風險只是手段,而在控制風險、保障資產安全性的基礎上實現最優(或較優)投資回報率才是真正目的。其二,養老基金的資產配置不能局限在僅僅投資于債券或基本投資于債券上,而應更多地投資于股票、股權投資、國際投資等具有較高投資回報屬性的資產上。其三,養老基金投資不能限制在被動的指數化投資策略上,而應采取更為積極的投資策略。

  四是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投資兼容的原則。海內外理論和實證研究結果證明,養老基金全球性投資組合比完全國內投資組合具有更優的風險回報特征。這一做法有助于提高我國養老基金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自身的謹慎管理能力;有助于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現代化、國際化和有效性;有助于克服和緩解人民幣匯率的升值壓力,有助于避免類似于諸如德國、日本等國在其經濟現代化和國際化過程中難以避免和難以克服的本幣匯率升值壓力。可采用的方式應該是QDII機制,在執行這一機制時應充分考慮到我國養老基金的規模、國內資本市場的容量、國際儲備的充分性、人民幣匯率的狀態等幾大因素。

  五是積極穩步從數量限制規則向謹慎人規則過渡的原則。大量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在具備必要條件的前提下,相對于數量限制規則而言,謹慎人規則具有較強的降低投資風險和增進投資回報率的作用。當前養老基金投資的時代趨勢是,越來越多的國家積極傾向于由實行數量限制規則向謹慎人規則轉變。但是,實現這一轉變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基本條件是:健全的養老基金投資監管法律法規;養老基金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自身具備謹慎管理機制;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資本市場發展的廣度和深度達到一定的程度等。

  對于我國來說,在當前及未來一個時期內,對三大支柱養老基金投資監管均應實行數量限制規則,與此同時應以實行謹慎人規則為漸進要達到的目標。在我國三大支柱養老基金投資監管由數量限制規則向謹慎人規則的時間順序安排上,應實行差別化的安排,遵循先第三支柱、后第二支柱、最后第一支柱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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