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業(yè)缺乏有效競爭 私募基金亟待法律護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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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7日 08:55 中國證券報 | |||||||||
□深圳智多盈 余凱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日前指出,在風險可以買賣的情況下,將來可能比較愿意承擔風險的主要是私人投資類組織和私募投資的基金,今后民間財富是需要著重培養(yǎng)的,在政策上要考慮它們的地位問題。他還要求商業(yè)銀行應明確區(qū)分高管激勵與內部激勵兩種機制。據調查,中國私募基金的規(guī)模在6000億至7000億元左右,無論政策限制與否,這塊陣地一
此次周小川重提私募基金問題,說明管理層對這個問題有了新的認識,也讓業(yè)界對此產生新的預期。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我國的廣義貨幣存款余額有望在今年突破28萬億元,明年有望突破30萬億。最新調查數據表明,我國每100戶城市家庭中,有2.5戶以上家庭金融資產在100萬元以上。在我國經濟增長率年均高于7%但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不高于2.5%的情形下,閑余資金必定會尋找生財出路,私人集資辦公司、做生意,甚至投資房地產、股票、期貨,已是不爭的事實,私募基金早已在中國暗流涌動。 根據權威機構的測算,國內目前以中短期商業(yè)項目和金融商品為投資目標的私人游資,至少在8000億元以上,并且每年平穩(wěn)增長。與巨額民間資金對投資增值的渴求不相稱的是,我國資本市場的投資環(huán)境不盡如人意,相關的法制建設還很滯后,這對廣大有產階級的投資熱情是不小的打擊。一方面,政府希望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但又對市場干預過多,限制過多,令投資人無所適從;另一方面,法律對投資市場中出現(xiàn)的黑箱操作、侵害投資人權益的違法犯罪現(xiàn)象打擊不力、制裁不嚴,使許多投資人在傷痕累累之下逐步遠離了政府劃定的所謂的“合法投資場所”、“合法的投資代理人”。 自然界的生存法則是:最有頑強生命力的東西,往往更能夠在最嚴酷的環(huán)境中依然存活并不斷發(fā)展壯大。私募基金的大量存在,是人類渴求財富增長的最頑強的意志體現(xiàn)。 在1975年至1990年的美國股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養(yǎng)老基金的總收益成績,跑不贏無人管理的標準普爾500指數。而同一時期,私募基金管理者彼得·林奇,將其管理的麥哲倫基金增值30倍,創(chuàng)造了股市長期投資獲得高收益的神話。創(chuàng)造了輝煌成績的美國私募基金還有索羅斯的量子基金、巴菲特的伯克希爾·哈撒韋基金等。當然,我們也知道有一只在1968年獲得美國基金收益率第一名的梅茨基金,到1975年虧損了90%后就認輸隱退。優(yōu)勝劣汰,是市場競爭的不二法則。我國目前在基金業(yè)中,就缺乏這種有效的競爭。 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在美國一般是實行有限合伙制,投資人一般是有相當資產實力的中產階級或更高階層的有很強風險承受力的高收入者。投資人總數限定在35人以下,由發(fā)起人擔任一般合伙人,投資人擔任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須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有限合伙人承擔以投資額為限的法律責任。一般合伙人是當然的基金管理人,除了收取管理費外,也依據合伙合同享受15%-25%左右的利潤分成。由于有限合伙人只負有限責任,不必對一般合伙人所犯的過錯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有限合伙方式很具吸引力,從事私募成功機會大。 但中國目前并沒有有限合伙的企業(yè)組織形式,急需法律界定這種形式。私募基金的優(yōu)勢主要表現(xiàn)在:(1)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閉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閉期間,合伙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封閉期限一般為5-10年,故運作期穩(wěn)定,無資金贖回的壓力。(2)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私募基金在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jiān)管比較寬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專業(yè)技巧性,收益回報通常較高。(3)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故基金管理人的敬業(yè)心極強,并可用其獨特有效的操作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資者,雙方的合作基于一種信任和契約,故很少出現(xiàn)道德風險。(4)投資目標更具針對性,能為客戶度身定做投資服務產品,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資要求。如索羅斯的量子基金除投資全球股市外,還大量投資外匯、期貨等,創(chuàng)造了很高的收益率。(5)組織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自由度高。相對于組織機構復雜的官僚體制,在機會稍縱即逝的關鍵時刻,私募基金競爭優(yōu)勢明顯。 為了合理利用規(guī)模急劇龐大的私募基金資源,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我們認為,在已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應明確以下幾點: (1)在組織形式上確立區(qū)別于公開發(fā)行上市的非公募基金的合法地位; (2)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自身經濟實力和誠信力進行法律上的資格界定; (3)從法律上取締“收益保底”的承諾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切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引導理性投資; (4)基金管理人應在契約中向投資人充分揭示該基金的投資期限、投資范圍及其各被投資品種的風險事項、對不同的風險品種所使用的最大資金比例等事宜; (5)從法律上確定非公募基金的安全托管程序。應該說,只有對私募基金從法律上進行健康有序引導,這股不可小覷的金融力量才可以更好地投入到整個國民經濟建設的大環(huán)境中來,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資人權益的違法行為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