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資權證存三大懸疑 非股改權證仍是禁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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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8日 07:46 證券時報 | ||||||||||||
□本報記者 唐林 昨日,基金投資權證有了明確說法。根據規定,基金被允許主動投資權證,一些業內近期多有猜測的問題最終被確定。然而,與此同時,一些難題也隨之出現。 封閉式基金面臨契約難題
在基金獲準投資權證的同時,一道關于是否修改契約、如何修改契約的難題就橫亙在老封閉式基金面前。 《基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而在我國所有開放式基金和不少封閉式基金的契約里,都留了“其他證券品種”這樣一個口子。 客觀地看,在基金契約中有關“投資范圍”條款里留了“其他證券品種”的基金都是可以投資權證的,而且證監會在風險防范方面,通過細化的比例限制了基金資產投資和交易權證的比例,已經將權證風險控制在一個較低的程度里。不過基金公司仍然會謹慎操作,例如,包括開放式基金在內的基金是否需要修改契約還不是很確定。根據規定,基金公司須將旗下基金的權證投資方案報告中國證監會并公告,具體如何投資還要向證監會請示才能決定。 但是老封閉式基金的投資問題開始浮出水面,根據現行契約,部分此類基金是不可以投資權證的。第一批封閉式基金如基金金泰(資訊 行情 論壇)、基金開元(資訊 行情 論壇)、基金興華(資訊 行情 論壇),都在投資范圍里限制為:“國債和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根本就沒有“其他證券品種”字眼。由于歷史原因,這批老開放式基金一直沒有修改有關投資范圍的契約,而且,在《基金法》出臺后,通過持有人大會修改契約也幾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基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這種高難度的條件使得自基金法出臺后國內還未有一宗持有人大會召開。因此,嚴格上看,契約有以上問題的基金將不能投資權證。 非股改權證仍是禁區 根據《關于股權分置改革中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僅僅是被允許投資因股權分置改革而發行的權證,正在熱身中的ETF權證不在此列,仍然是基金投資的禁區。不過,從法規要求上來說基金不能投資基金,因此ETF權證也就不能投資。 此外,有基金公司對長江電力(資訊 行情 論壇)的權證是否屬可投資權證產生懷疑,因其權證方案并不屬于股改對價的范圍。不過,從《通知》來看,凡是因股權分置改革而發行的權證都屬基金可投資范圍,長江電力的權證雖然不屬對價,但其仍然是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一部分,因此應該不存在不允許投資的問題。 10%限制可能突破 《通知》規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則規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10%。這一規定是針對總股本而言的,而權證發行對象有的是對流通股股東發行的,從理論上講可能出現如下情況:雖然基金公司旗下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未超過總股本的10%,但超過了流通股本的10%,從而造成該基金公司旗下基金持有權證超過規定限制。 針對這一情況,《通知》也有相關規定。規定要求由于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導致的不符合投資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因此,部分權證在上市初期可能面臨較大拋盤壓力。 相關專題:基金投資權證 基金獲準主動投資股改權證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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