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基金銷售服務費 是基金扶貧還是竭澤而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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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8日 09:42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 |||||||||
收取基金“銷售服務費”背后的邏輯如果是為了扶持基金,也是一種竭澤而魚的思路,傷害中小投資人的利益,換不來競爭失意基金公司的前途 作者:王群航/文 監管部門日前向各基金公司和基金代銷機構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開放式基金銷售
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征求范圍是各基金公司和各基金代銷機構,從對象上來看,是向受益的一方征求意見;至于作為付出費用的一方——投資人,他們的想法、感受、意見如何,卻沒有任何人想起來過問。火車票提價有聽證會,醫藥收費改革有聽證會,為什么基金巧立名目的新收費項目卻沒有? 從貫徹落實“國九條”的高度來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被提到了相當的高度,但是具體到“銷售服務費”的增收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程序漏洞損害中小持有人 征求意見稿第七條寫道:“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基金合同已經生效的基金,擬計提銷售服務費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有關事項進行表決”。再看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持續收費方式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其認購、申購的數量適用不同的銷售服務費率標準。”把這兩條規定結合起來看,就可以發現,看似合理的、可行的規定其實有很大的“漏洞”。 第一,已經成立的基金,只能夠選擇“持續收費”的方式,而且也將采取“持續收費”的方式;第二,基金對大額持有人可以實行費率優惠,而且優惠的幅度理論上可以達到不收費的極限。因此,大額持有人一定會在持有人大會上投贊成票,相關決議也一定會順利通過。一旦如此,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持有人只得根據合法、合規的程序規則乖乖地交錢了! 有的基金公司人士很不以為然地說,不就是不足1%的費用嗎,何必大驚小怪的呢?對此,筆者以為,既然是“不足1%的費用”,還不如讓利于民。況且,目前基金所管理的財產已經是用千億元為單位來統計了,對于當前未收“銷售服務費”的1000多億元財產,對于未來基金業大發展之后數千億元、數萬億元的財產,每年按照不足1%的比例來提取,也將是一筆天文數字。 收費理由不能成立 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做法是禁不起追問的。如果銷售基金份額可以收取“銷售服務費”,那么市場上一切與銷售有關的服務活動是否都可以收取“銷售服務費”呢?例如,銀行是否可以在銷售債券的時候要收取“銷售服務費”呢?商場是否可以在銷售商品的時候也要收取“銷售服務費”呢?當前的市場上,敢于收取“服務費”的只有少數豪華的酒店、飯店,基金公司憑什么? 在基金銷售方面,基金公司已經有高比例的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等收入了,收取“銷售服務費”是在重復收費,難道認購費、申購費里就不包含“銷售服務費”的成份了?以此類推,今后基金公司還要收取“銷售成本費”、“銷售加班費”、“銷售人員差旅費”,等等。是不是基金公司的人只要一做事情,就可以立個名目收費。 征求意見稿寫道,收取“銷售服務費”的用處之一是“支付銷售機構傭金”。眾所周知,基金公司已經在將認購費、申購費中的很大一部分轉讓給了銷售機構,同時還在把管理費的30%左右以“尾隨傭金”的方式支付給了銷售機構,上述費用應該足夠支付銷售機構的傭金。并且,基金公司之所以愿意支付上述費用,根本原因在于上述費用的收取額度已經很高,基金公司有很大的讓利空間。現在,基金公司要收取“銷售服務費”,是否可以降低甚至不收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 征求意見稿寫道,收取“銷售服務費”的用處之二是“支付基金的營銷費用”,而這個營銷費用是必須專款專用的,“即從某只基金財產中收取的銷售服務費只能用于該基金的持續銷售”。這就更加奇怪了:“銷售服務費”是前任投資人支付的,而這個費用是基金公司用于開發后來的投資人,這豈不成了讓前者為后者付費。以此類推,將來某基金真要“倒閉”,最后存在的持有人就可以討回自己已付的“銷售服務費”了,相關法規倒是應該明確規定。 最荒誕的要數把“銷售服務費”用于支付“客戶投訴服務”。客戶之所以要投訴,是因為基金公司的相關工作沒有做好。客戶的不滿意,居然還能成為收費的借口,基金公司真應該好好檢討一下自己的行為,這種招數恐怕還是少用為妙。對此,有位基金公司的人士說,客戶投訴絕大部分是因為對銀行、券商等銷售渠道的服務不滿意。“理財專家”有如此“精彩的”辯解,筆者無話可說。 “轉換手續費”又是巧立名目 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在開通基金轉換業務時,除收取轉出基金的贖回費和申購補差費,還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轉換手續費,轉換手續費的費率不得超過基金轉換金額的百分之一”。關于這條規定,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基金轉換業務是否能夠看成為是贖回業務與申購業務的合成呢? 如果是這兩項業務的合成,則僅收取轉換手續費就足夠了,而收取贖回費和申購補差費就是不合理的重復收費行為;如果不是這兩項業務的合成,則收取轉換手續費就是不合理的,因為既然將其作為兩項單獨的業務分開辦理,并且已經收取了贖回費和申購補差費,就不應該再收取轉換手續費。 總之,如果按照現在的這種做法,所謂的轉換優惠其實并沒有讓利于忠實的投資人,巧立名目、邏輯不通的轉換手續費,實際上是在對具體收費標準的明降實不降,是對忠實的投資人的欺騙。另外,如果筆者的分析有道理,那么以前多收的“轉換手續費”或其他費用是否可以退還給中小投資人(因為大投資人基本上都是免費的)?這可是有錯即改、取信于民、提高市場形象的一個好機會。 在討論時有個小插曲:一位基金公司的人憤憤不平地說,轉換業務增加了基金公司的工作量,因而理所當然要收費。作為基金服務行業的高素質人才竟然會有這樣的思想境界,那么,筆者真的應該動員持有人干脆贖回基金算了,免得麻煩他們的大駕。 支持發展還是竭澤而魚? 私下討論中,有位基金從業人員不無得意地開導筆者,這是管理層支持基金行業超常規發展的重要舉措——現在新基金發展很困難,基金公司的管理費收入在日益減少,所以要通過多收費來支持基金業的發展。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荒誕。當前,基金業發展確實和以前不可同日而語,但是,困難的還是個別公司。那個“上海某基金公司只剩下1700萬元注冊資本金”的故事確有其事,但真正的原因是什么?花的錢都用到哪里去了? 話說回來,即使有困難,憑什么基金業就可以增加收費,難道有困難就該讓客戶支持,基金業就不能夠有淘汰機制?“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上述支持基金業發展的說法,是難以起到期望中之效果的。并且,最重要的是,大面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舉措,只會讓好的基金公司更好,而對落后的基金公司幫助不大,這樣做只會繼續擴大基金公司之間的“貧富”差距。基金公司之間的差距主要在于投資管理能力,而這是“銷售服務費”所買不來的。 與農民種地、工人開機器一樣,基金公司的職責就是代客理財,為客戶創造財富。現在,多數基金公司的理財業績不如人意已是天下盡人皆知的事實,投資人已經在對基金公司旱澇保收的管理費收入頗有微詞了。在這樣的時候,在大多數基金的績效不如人意的情況下,基金公司不是想方設法提高投資管理的水平和業績,而是在想方設法巧立名目地多向投資人收取費用,這完全就是一種竭澤而魚的、毀滅基金市場的方法。 收費的前提是降低其他收費 雖然寫了這么多,但筆者并非是百分之百地反對收取“銷售服務費”。筆者認為,“銷售服務費”可以收取,但前提條件應該是同比例地降低其他費用的收取比例,如認購費和申購費。同理,有人建議將“銷售服務費”中的一部分命名為“注冊登記費”來收取,對此筆者也不反對,但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如果收取了“注冊登記費”,其他的某項費用就要同比例降低。至于注冊登記系統是否外包則完全不能夠作為收取“注冊登記費”的理由。 總之,筆者認為,第一,除非基金公司真正增加了新的服務項目,否則,就不必再從以往的業務中拎出一個項目來單獨收費。因為以往所規定的收費名稱,其內涵是很寬泛的,大家不必玩小聰明鉆空子。這其實也是基金公司自律行為的一個表現,如果再玩像貨幣市場基金的久期非得要管理層明文規定是“每天都不能夠超過180天”那樣的“游戲”就太不自重了;第二,要促進中國基金行業的超常規發展,單靠多給他們金錢,單靠異乎尋常的高薪是不能夠解決問題的。基金行業的發展,關鍵是要靠業績,這么簡單的道理,相信大家都懂,但要做成功,都很難。 (作者為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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