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鵬華價值優勢股票型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4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9日 11:0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八、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二)基金資產凈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2、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3、基金管理人將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述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九、基金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的變更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或變更基金合同內容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或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變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的;

  (3)因為當事人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當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導致基金合同內容必須作出相應變動的。

  2、關于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基金合并、撤銷;

  (5)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

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

審計

  (6)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7)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8)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9)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后3個工作日內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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