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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4)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8日 15:52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委托、更換基金代銷機構,對代銷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如認為基金代銷機構違反本基金合同、代銷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9)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1)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業務規則,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率、管理費率、銷售服務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

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5)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

  (7)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資產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2、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份額持有人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提高銷售服務費費率;

  (7)變更基金類別;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1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

  (2)在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如在上述第4條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終止基金合同、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以及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以通訊方式開會的通知后,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增加、減少或修改需由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對于涉及事項與本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為有效。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2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2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監督計票的,不影響計票效力。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三、基金合同終止的事由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并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本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海通證券大廈13、14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海通證券大廈13、14層

  郵政編碼:200001

  法定代表人:陳敏

  成立時間:1999年4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字【1999】1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2億元人民幣

  營業期限: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甲2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環北路100號金玉大廈

  郵政編碼:100036

  法定代表人:楊明生

  成立時間:1979年2月23日

  批準設立文號:國發(1979)056號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

  注冊資本:1338.6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人民幣存款、貸款、結算業務;居民儲蓄業務;信托貸款、投資業務;金融租賃業務;外匯存款;外匯匯款;外匯投資;在境內、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幣票據貼現;外匯放款;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境內、外外匯借款;外匯及外幣票據兌換;外匯擔保;保管箱業務;征信調查、咨詢服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業年金托管;委托資產托管;信托資產托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托管;農村社會保障基金托管;投資連接保險產品的托管;收支賬戶的托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境內證券投資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相關的技術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監督的標準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是否是現金、通知存款、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中央銀行票據、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的存款銀行是否是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資格、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

  基金托管人應當監督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

  (3)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

  (4)信用等級在AAA以下的企業債券;

  (5)信用評級低于以下標準的短期融資券:

  1)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1級或相當于A-1級的短期信用級別;

  2)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豁免信用評級的短期融資券,其發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長期信用級別;

  【2】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低于中國主權評級一個級別的信用級別。

  同一發行人同時具有國內信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的,以國內信用級別為準;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資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減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息債券;

  7、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監督的程序為:基金托管人定期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核查,如果發現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超過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將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絕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融資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是否遵守《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投資資產配置比例、單一投資類別比例、融資限制、基金投資比例;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要求、是否遵守了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等。

  監督標準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是否不低于基金財產凈值的5%;基金的投資組合是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是否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基金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合計是否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基金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是否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是否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是否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是否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除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外,在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是否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因發生巨額贖回導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個交易日是否超過180天;通過買斷式回購融入的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是否超過397天;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是否超過該證券的10%;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原因導致投資組合超出上述規定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但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監督的程序為:基金托管人定期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核查,如果發現超過限制規定,將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絕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的投資禁止行為實施監督。監督的內容是基金財產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監督的標準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財產是否被用于:

  (1)承銷證券;

  (2)將基金財產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于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或進行證券回購;

  (9)與管理人的股東進行交易,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實天數;

  (10)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動。

  監督的程序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對基金的禁止投資行為等進行監督核查,如果發現基金管理人違規操作,將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絕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銀行間市場投資情況;基金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和交易方式的控制等。

  監督標準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措施或建立相應制度確定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對手名單。基金托管人有確鑿證據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對手名單中有不可信對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議從可信對手名單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對于銀行間買入交易應盡量采取見券付款方式,對于銀行間賣出交易應盡量采取見款付券方式。

  監督的程序為: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對手名單和銀行間成交通知單按規定進行相關結算。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對手超出可信交易對手名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監督內容為基金管理人選擇的存款銀行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監督的標準為:基金管理人選擇的存款銀行是否是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資格、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

  監督的程序為: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的存款銀行進行核查,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選擇的存款銀行不在上述名單之內,則基金托管人將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有權報告證監會。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托管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一)、(二)項的監督與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基金財產滅失、減損或處于危險狀態的,基金管理人應立即以書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糾正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投資、基金申(認)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財產沒有到達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6、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7、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基金財產接收報告。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該基金托管專戶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專戶進行。

  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本基金投資于銀行定期存款時,將托管人的分支機構作為存款銀行的,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具體開戶手續;將托管人之外的其他銀行作為存款銀行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具體開戶手續。

  開設的銀行存款賬戶,其戶名為“富國天時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賬戶預留印鑒為富國天時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印章和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名章。預留印鑒由托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管理人到存款銀行辦理相關手續,應確保預留存款銀行的預留印鑒樣本真實有效,并對此承擔責任。

  基金定期存款賬戶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及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簽訂的書面協議。

  (五)基金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備付金賬戶(即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收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則辦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始、使用的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由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

  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和債券托管賬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訂補充協議,進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有價憑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管理人應于完成簽署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后,及時將該合同以專人或專門快遞的方式送達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15年。由于合同產生的問題,由合同簽署方負責處理。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根據基金運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簽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傳真方式下達簽署指令(含有效授權內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應將該合同原件的復印件加蓋基金托管人公章(騎縫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該等合同需要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則基金管理人至少應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因基金管理人將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經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于抵(質)押、擔保或債權轉讓或作其他權利處分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責。

  因基金托管人將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經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于抵(質)押、擔保或債權轉讓或作其他權利處分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責。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是指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應每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結果復核后,簽名、蓋章并以加密傳真方式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3、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方法上意見不一致且協商不成時的處理原則和程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開放式基金的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及時改正,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按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對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賠償。

  (二)估值差錯的處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萬份基金凈收益保留小數點后4位,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數點后3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當基金管理人確認已經發生估值錯誤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按照差錯發生的具體情況,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凈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當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凈值計算錯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權向相關責任方追償。

  (三)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和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2、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基金管理人對招募說明書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上半年終了后60日內完成半年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對報表加蓋公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內立即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記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下列情形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上述日期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包括但不限于電子傳輸數據文件、電子光盤文件、紙文件)形式將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送達托管人保存。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職責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人)應當提供任何必要的協助。

  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因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而給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相關主體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本協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相關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托管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每次交易結束后,投資者可在T+2個工作日后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打印確認單;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末所有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或在本季度有交易、季末基金份額余額為零的投資者寄送交易對賬單。

  (二)網上交易服務

  投資者除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和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辦理申購、贖回及信息查詢外,還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網上交易服務。具體業務規則詳見本公司網站說明。

  (三)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的有關規則和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四)免費信息定制服務

  基金客戶可以通過撥打電話、發送郵件或者發短信3種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凈值、交易確認信息、富國周刊、公告信息、浮動盈虧、月度、季度電子對賬單等,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手機短訊、E-MAIL定期為客戶發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網絡在線服務

  客戶通過基金賬戶號和查詢密碼登錄基金公司網站“客戶服務”欄目,可享有賬戶查詢,資料修改,投資刊物查閱,在線咨詢等多項在線服務。

  (六)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基金凈值信息、賬戶交易情況、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時的座席服務,投資者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制,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七)基金經理熱線服務

  每周四下午4:00-4:30投資者可以撥打基金公司客戶服務熱線(95105686(免長途話費),(021)53594678轉人工),詢問有關基金投資的各類問題,由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理親自回答投資者的問題。

  (八)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柜臺,基金公司網站投訴欄目,自動語音留言欄目,客戶服務中心人工熱線,書信,電子郵件等6種不同的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及其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公司的政策規定進行投訴。

  (九)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聯絡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95105686(免長途話費),(021)53594678,工作時間內可轉人工坐席。

  傳真:(021)63410617

  公司網站:http://www.fullgoal.com.cn

  電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一、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代理人和注冊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在辦公時間內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批準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四)關于募集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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