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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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8日 15:52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暫行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2006年4月5日證監基金字【2006】59號文《關于同意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募集的批復》核準。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運作方式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本基金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按面值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發售渠道、發售對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2、募集方式:直銷和代銷。 3、發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銷網點和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具體名單見發售公告)。 4、發售對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二)認購的時間 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代銷機構約定(見發售公告及代銷機構相關公告)。 (三)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見發售公告及代銷機構相關公告。 (四)募集目標 本基金不設募集目標。 (五)認購方式與費率結構 本基金認購采取全額繳款認購方式。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為0。 (六)認購的確認 當日(T日)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投資者通常可在T+2日到網點查詢交易情況,在基金合同生效后4個工作日后可以到網點打印交易確認書。 (七)認購的數額約定 代銷網點投資者每次認購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直銷網點首次認購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5,000元,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 募集期間不設置投資者單個賬戶最高認購金額限制。 (八)認購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認購款項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九)有關本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金認購份額=認購金額/基金份額面值 利息認購份額=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份額=本金認購份額+利息認購份額 認購份額的計算包括投資者交付的認購金額及其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產生的利息。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一:某投資者投資5,000元認購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認購利息為2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本金認購份額=5,000/1.00=5,000份 利息認購份額=2/1.00=2份 認購份額=5,000+2=5,002份 即投資者投資5,000元認購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可得到5,002份基金份額。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后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應當自基金募集結束后的10日內聘請驗資機構驗資,并在收到驗資報告后10日內依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合同備案手續,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應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滿,未能達到上述基金備案條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銷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額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將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進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代銷機構,并另行公告。 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并另行公告。 投資者應當通過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者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電話、傳真或網上交易)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是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 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不應對投資者利益造成實質影響并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實施日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2、申購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1個月時間內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開放申購公告中規定。 3、贖回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1個月時間內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開放贖回公告中規定。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和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基金的價格以1.00元人民幣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投資者在全部贖回本基金份額余額時,其賬戶內待結轉的基金收益將全部結轉,再進行贖回款項結算;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時,剩余的基金份額必須足以彌補其當前累計收益為負時的損益,否則將自動按部分贖回份額占投資者基金賬戶基金份額總份額的比例結轉當前贖回部分累計收益,再進行贖回款項結算。 4、當日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向基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否則所提交的申購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購或贖回申請,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T+2日后(包括該日)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和贖回的成交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應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將贖回款項從基金托管專戶劃出,通過銷售機構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額約定 1、代銷網點每次申購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直銷網點首次申購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5,000元,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已在直銷網點有該基金認購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代銷網點的投資者欲轉入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金額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本基金不設置投資者單個賬戶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應在變更前依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申購份額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購有效份額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除以基金份額凈值(1.00元)計算。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 (六)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 1、申購費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為0。 2、贖回費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為0。 (七)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保持為人民幣1.00元。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基金份額凈值 例二: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確定分兩種情況處理: (1)部分贖回 投資者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時,如其未付收益為正或該筆贖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額按照1.00元人民幣為基準計算的價值足以彌補其累計至該日的未付收益負值時,贖回金額如下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 投資者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時,如其該筆贖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額按照1.00元人民幣為基準計算的價值不足以彌補其累計至該日的未付收益負值時,則將自動按比例結轉當前未付收益。 (2)全部贖回 投資者在全部贖回本基金余額時,基金管理人自動將投資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結算并與贖回款一起支付給投資者,贖回金額包括贖回份額和未付收益兩部分,具體的計算方法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該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 例三:某投資者全部贖回10,000份本基金,若該10,000份基金份額對應的待支付收益為16.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0×1.00+16.00=10,016.00元 3、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為:基金份額凈值=基金資產凈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始終保持為1.00元。 4、本基金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開放日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和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后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依照有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九)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購款項將全額退還投資者。發生上述(1)到(4)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十)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2個或2個以上開放日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贖回; (5)法律法規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同時在出現上述第(3)項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暫停基金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本基金在單個開放日內,基金凈贖回申請(本基金贖回申請總份額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份額扣除申購申請總份額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份額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當日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單個賬戶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順延至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申請總量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巨額贖回的公告: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 (十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為1天,第2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個開放日本基金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發生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超過1天但少于2周,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一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本基金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發生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每2周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該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本基金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轉換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和準備完備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間進行基金轉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另行規定。 (十四)轉托管 本基金目前實行份額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資者可將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戶轉入另一個交易賬戶進行交易。 進行份額轉托管時,投資者可以將其某個交易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全部或部分轉托管。辦理轉托管業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需在轉出方辦理基金份額轉出手續,在轉入方辦理基金份額轉入手續。對于有效的轉托管申請,轉出的基金份額將在投資者辦理轉托管轉入手續后轉入其指定的交易賬戶。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但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強制執行和經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投資于本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繼承”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其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 (十七)基金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充分重視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確保基金資產的高流動性,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流動性高、信用風險低、價格波動小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 1、現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 5、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債券回購; 6、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中央銀行票據; 7、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三)投資理念 精細化管理提升資金的使用效率,在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間尋求最佳平衡。 (四)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借鑒外方股東加拿大蒙特利爾銀行金融集團(BMO Financial Group)的投資管理經驗及技能,結合國內市場的特征,應用“富國FIPS-MMF系統(Fixed Income Portfolio System-Money Market Fund)”,構建優質組合。 在投資管理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保守與積極相結合”的原則,根據短期利率的變動和市場格局的變化,采用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動性投資策略。具體包括: 1、總體資產配置策略 (1)利率預期分析 基于對國家宏觀政策(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的深入研究以及對央行公開市場操作、資金供求、資金流動性、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資金互動、市場成員特征等因素的客觀分析,合理預期利率變化趨勢,并據此確定投資組合的總體資產配置策略。 (2)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結合宏觀經濟和利率預期分析,在合理運用量化模型的基礎上,動態確定并控制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具體而言,在預計市場利率上升時,適度縮短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預計利率下降時,適度延長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類別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為投資對象,基于對各細分市場的市場規模、交易情況、各交易品種的流動性、相對收益、信用風險以及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求等重要指標的分析,確定(調整)投資組合的類別資產配置比例。 3、明細資產選擇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線分析策略 根據債券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動態變化以及隱含的即期利率和遠期利率提供的價值判斷基礎,結合對當期和遠期資金面的分析,尋求在一段時期內獲取因收益率曲線變化而導致的債券價格變化所產生的超額收益。本基金將比較分析子彈策略、啞鈴策略和梯子策略等在不同市場環境下的表現,構建優化組合,獲取較高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跨市場套利策略 短期資金市場由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構成。由于其中的投資群體、交易方式等市場要素不同,使得兩個市場的資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結構、流動性都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本基金將在充分論證套利機會可行性的基礎上,尋找合理的介入時機,進行跨市場套利操作。 ●跨品種套利策略 由于投資群體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對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種同樣可能因為存在流動性、稅收等市場因素的影響出現內在價值明顯偏離的情況。本基金將在保證高流動性的基礎上進行跨品種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額收益。 (3)正回購放大操作策略 當預期市場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勢平穩時,通過將剩余期限相對較長的短期債券進行正回購質押,融資后再購買短期債券。在融資成本低于短期債券收益率時,該投資策略的運用可實現正收益。 (4)滾動配置策略 根據具體投資品種的市場特征,采用持續滾動投資方法,以提高投資組合的整體持續變現能力。 (5)債券相對價值判斷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結果,識別出被市場錯誤定價的債券,進而采取適當的交易以獲得收益。一方面,可通過利率期限結構分析,在現金流特征相近且處于同一風險等級的多只債券品種中尋找更具投資價值的品種;另一方面,通過對債券等級、債券息票率、所在行業特征等因素的分析,評估判斷短期風險債券與無風險短期債券間的合理息差。 (6)波動性交易策略 根據市場利率的波動性特征,利用關鍵市場時機(例如:季節性因素、突發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場失衡機會進行短期交易,以獲得超額收益。 (7)一級市場參與策略 積極參與短期債券、央行票據等品種的一級市場投標,尋求有效的品種建倉機會;力爭捕捉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間的價差,擴大盈利空間。本基金將基于二級市場的收益水平和市場資金面的狀況,對一級市場進行準確的招標預測,從而決定本基金的投標價位。 (8)流動性管理策略 根據對市場資金面分析以及對申購/贖回變化的動態預測,通過現金庫存管理、回購的滾動操作和債券品種的期限結構搭配,動態調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現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資產充分流動性的基礎上,確保穩定收益。 本基金投資策略示意圖如下: 圖1 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策略示意圖 (五)投資風格 “穩健運作,精細管理,注重風險控制,尋求穩定回報”體現了本基金的投資風格。 (六)投資決策與交易機制 本基金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就階段性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比例、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重要事項做出決策。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投資范圍內制定并實施具體的投資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達投資指令。 集中交易室設立貨幣市場交易員,負責執行投資指令,就指令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及市場面的變化對指令執行的影響等問題及時向基金經理反饋,并可提出基于市場面的具體建議。集中交易室同時負責各項投資限制的實時監控以及本基金資產與公司其他基金之間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資程序 1、基金經理根據市場的趨勢、運行的格局和特點,并結合基金合同、投資風格擬定投資策略報告。 2、投資策略報告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決定階段性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比例、平均剩余期限等重要事項。 3、基金經理根據批準后的投資策略確定最終的類別資產分布比例、個券投資分布方式及買賣時機,并對已投資品種進行跟蹤,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調整。 4、集中交易室依據基金經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統一執行投資組合計劃,進行具體品種的交易。 5、風險控制委員會根據市場變化對投資組合計劃提出風險防范措施,監察部對投資組合計劃的執行過程進行日常監督和實時風險控制。 6、基金經理須每月提交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 (八)投資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的存款銀行應當是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資格、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 3、本基金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6、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80天; 7、除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因發生巨額贖回致使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不得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買斷式回購融入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97天; 10、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11、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12、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因基金規模、市場變化、有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調整等原因導致投資組合超出上述規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但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將不受上述限制; 14、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中有關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15、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九)投資禁止 本基金不得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進行交易,不得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實天數。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 3、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 4、信用等級在AAA以下的企業債券; 5、信用評級低于以下標準的短期融資券: (1)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1級或相當于A-1級的短期信用級別; (2)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豁免信用評級的短期融資券,其發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的長期信用級別; 【2】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低于中國主權評級一個級別的信用級別。 同一發行人同時具有國內信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的,以國內信用級別為準;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資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減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息債券; 7、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發生變動,基金管理人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有權依據新的規定相應修改上述“八、投資組合限制”和“九、投資禁止”中的相關條款,并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但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本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計算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其中: (1)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類資產(含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證券清算款、買斷式回購履約金)、通知存款、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逆回購、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中央銀行票據、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 (2)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正回購、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等。 (3)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附息債券成本包括債券的面值和折溢價;貼現式債券成本包括債券投資成本和內在應收利息。 2、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的確定: (1)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為0天;證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數計算;買斷式回購履約金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2)1年以內(含1年)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采用如下方式確定:發出取款通知前,剩余期限按通知存款的品種計算,發出存款后,剩余期限為計算日到約定取款日之間的實際剩余天數; (3)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投資的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4)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6)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為該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 (7)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8)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將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投資組合報告部分予以披露。 (十一)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用基金財產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二)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當期銀行個人活期存款利率(稅前)。 基金管理人認為,業績比較基準的選擇標準需要合理、透明,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本基金目前所采用的業績比較基準是投資者最為熟知、最容易獲得的低風險收益率。 若未來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此業績基準不再適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發展狀況及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調整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業績基準的變更須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十三)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風險較低、收益穩定、流動性較高的證券投資基金品種。 (十四)基金的融資 若法律法規允許,本基金可以按規定進行融資。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