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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蘭克林國海彈性市值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3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8日 09:5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五、機構投資者的開戶與認購程序

  機構投資者可到本公司直銷中心或各代銷網點辦理基金的開戶與認購。

  機構投資者開立基金賬戶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人將向其分配基金賬戶號碼。機構投資者可從遞交開戶申請后的第二個工作日起到開戶網點辦理開戶業務確認手續。

  (一)中國農業銀行

  1、業務辦理時間:

  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9日9:00-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開戶及認購程序

  (1)開立中國農業銀行的交易賬戶

  同一機構投資者只能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一個基金交易賬戶,并只能指定一個人民幣活期結算賬戶作為與之關聯的資金賬戶。

  機構投資者申請開立中國農業銀行的交易賬戶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有效法人營業執照,或民政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機構公章);

  5)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6)投資者填寫,并加蓋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章和與資金賬戶一致的預留印鑒的開戶申請表;

  7)加蓋法定代表人簽章和單位公章的《中國農業銀行開放式基金交易協議書》(一式兩份)。

  (2)提出認購申請

  1)機構投資者在開立中國農業銀行交易賬戶后,可提出基金認購申請。機構投資者應先從中國農業銀行基金代銷網點取得《開放式基金認、申購申請書(單位)》,填妥后加蓋銀行預留印鑒;

  2)中國農業銀行在接收到投資者的認購申請后,將自動向注冊登記機構提交投資者開立開放式基金賬戶的申請和認購申請。經注冊登記機構、基金管理人確認后投資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國農業銀行代銷網點打印基金賬戶開戶確認書和認購業務確認書。但此次確認是對認購申請的確認,認購的最終結果要待本基金募集成功后才能夠確認。

  (二)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公司代銷網點辦理開戶和認購

  以下開戶和認購程序原則上在本基金的代銷證券公司適用,包括國海證券、華夏證券、國泰君安、海通證券、銀河證券、興業證券等。此程序僅供投資者參考,具體程序以各證券公司的規定和說明為準。

  1、開戶和認購的時間

  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9日9:00-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機構投資者開戶和認購程序

  (1)事先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并存入足額認購資金。如果沒有,攜帶如下材料到營業部辦理資金賬戶開戶,同時辦理基金賬戶開戶。

  ① 機構證件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或民政部門或主管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② 經辦人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③ 填妥的《開放式基金基金賬戶開戶申請表》;

  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

  ⑤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加蓋機構公章)。

  (2)如果已有資金賬戶,到網點提交以下材料辦理開戶手續:

  ① 填妥的開戶申請表;

  ② 有效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上述文件需同時提供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

  ③ 機構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④ 開戶授權委托書(加蓋機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⑤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加蓋機構公章);

  ⑥ 證券公司資金賬戶卡。

  (3)開戶同時可辦理認購手續,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認購申請表。

  3、注意事項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證券公司的說明為準;

  (2)客戶可以到柜臺憑有效證件打印確認單據,也可以在T+2日通過電話等方式查詢基金公司的確認信息。

  (三)機構投資者在本公司直銷中心辦理開戶和認購

  1、開戶

  (1)開戶及認購的時間:

  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9日9:00—17:00(周六、周日不休息)。

  (2)開戶及認購程序:

  機構投資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資者)在直銷中心申請開立基金賬戶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2)填妥的《開放式基金業務授權委托書》;

  3)業務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4)填妥的預留印鑒卡一式三份;

  5)指定銀行交收賬戶的開戶證明原件及加蓋公章或預留印鑒的復印件;

  6)填妥的并加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的《開放式基金日常賬戶業務申請表》。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直銷中心申請開立基金賬戶須提供下列材料:

  1)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及復印件;

  2)國家外匯局頒發的外匯登記證及復印件;

  3)填妥的《開放式基金業務授權委托書》;

  4)業務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5)填妥的預留印鑒卡一式三份;

  6)指定銀行交收賬戶的開戶證明原件及加蓋公章或預留印鑒的復印件;

  7)填妥的《開放式基金日常賬戶業務申請表》。

  (3)說明事項:

  在直銷中心開立基金賬戶的機構投資者須指定一個銀行賬戶作為投資者基金交易過程中資金往來的結算賬戶。

  2、認購

  (1)機構投資者認購基金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授權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填妥的加蓋預留印鑒的《開放式基金日常交易業務申請表》;

  3)劃付認購資金的銀行付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2)繳款

  1)機構投資者申請認購本基金,應先到指定銀行賬戶所在銀行,將足額認購資金從指定銀行賬戶以貸記憑證、電匯等方式劃入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一直銷專戶。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不接受機構投資者的現金。

  2)機構投資者必須將認購資金劃入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一直銷專戶,具體賬戶信息如下:

  戶名: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專戶

  賬號:03492300040004769

  開戶行: 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第二營業部

  戶名: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專戶

  帳號:1001141529025700339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正大廣場支行

  注:客戶匯款時應在“匯款人”欄中填寫其在直銷系統開戶時登記的名稱和認購基金的名稱。

  投資者若未向上述賬戶劃付,造成其認購不成功的,本公司及“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專戶”的開戶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3、注意事項

  (1)若投資者當日未將足額資金劃付到賬,則當日提交的申請順延受理,以資金到賬日作為認購申請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請日),認購資金最遲須在認購截止日的16:00前到達本公司直銷賬戶。

  (2)募集期結束,以下將被認定為無效認購:

  1)投資者劃來資金,但逾期未辦理開戶手續或開戶不成功的;

  2)投資者劃來資金,但逾期未辦理認購手續的;

  3)投資者劃來的認購資金少于其申請的認購金額的;

  4)投資者的認購資金未在認購申請單約定的有效期內到達本公司指定賬戶的;

  5)本公司確認的其它無效資金或認購失敗資金。

  無效認購資金將在基金注冊登記人確認為無效后第7個工作日內劃往投資者指定銀行賬戶。

  (3)其他:

  1)請有意在直銷中心認購基金的機構投資者提早向直銷中心索取開戶和認購須填寫的《開放式基金日常賬戶業務申請表》、《開放式基金日常交易業務申請表》、《預留印鑒卡》、《開放式基金業務授權委托書》;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本公司網站(WWW.FTSFUND.COM)下載以上業務單據或向直銷中心索取,但必須保證在辦理申請時提交的材料為本公司所要求的全套原樣文件格式;以上直銷單據的填寫樣單也可以從本公司網站下載或向直銷中心索取。

  2)機構投資者辦理申請時向直銷中心提供的復印件和下載的單據須統一使用標準的A4紙。

  3)直銷中心與代銷網點的申請書格式不同,請勿混用。

  本基金管理人擬在近期內對本次發售進行相關的推介活動,請有意在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的機構投資者盡早與直銷中心取得聯系。

  六、清算與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間,全部認購資金將被凍結在本基金的募集專戶中,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冊登記人的記錄為準。利息折成基金認購份額不收取認購費、不受最低認購份額限制。利息折成份額的計算保留2位小數、精確到0.01份,第3位小數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二)本基金權益登記由基金注冊登記人(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發售結束后完成過戶登記。

  七、基金的驗資與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總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

  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認購資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并由基金注冊登記人出具認購戶數證明,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或不具備以上基金凈認購金額、認購戶數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發售費用

  本次基金發售中所發生的與基金有關的法定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發售費用從基金認購費用中列支,不從基金資產中支付。若基金發售失敗,發售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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