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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消費增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3日 13:31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長城消費增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6】28號文批準發起設立。

  重 要 提 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
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二)投資有風險,投資人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三)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長城消費增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長城消費增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名稱: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066號華能大廈25層

  3、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066號華能大廈25層

  4、法定代表人:楊光裕

  5、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6、設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電話:0755-83662688         傳真:0755-83662600

  8、聯系人:王大治

  9、管理基金情況:目前管理久富證券投資基金、久嘉證券投資基金、長城久恒平衡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久泰中信標普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和長城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五只基金

  10、客戶服務中心電話:0755-83680399

  11、注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

  12、股權結構: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介紹

  (1)公司董事

  楊光裕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畢業。歷任江西省審計廳辦公室主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徐平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碩士,高級會計師。歷任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財務部助理會計師、審計部會計師、財務部副處長、處長,華能石家莊分公司總會計師,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經理、經理,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現任華能集團資產部經理。

  龍熙霖先生,碩士研究生畢業,經濟師。歷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海口營業部總經理助理、總經理,公司經紀業務管理總部副總經理、資產管理總部總經理助理、證券投資部總經理,現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總監。

  呂莉女士,中共黨員,高級經濟師。歷任寧夏證券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西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現任西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監事長。

  賀若先先生,中共黨員,博士研究生畢業。歷任國家財政部世界銀行司科長,新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門主任,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北方研究部總經理、資產經營部副總經理,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兼戰略辦主任、總裁助理兼人力資源管理總部總經理,現任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資產管理業務總部總經理。

  崔澤軍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畢業,高級會計師。歷任中原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經理、經理、公司副總經理,現任中原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陶允女士,中共黨員,研究生畢業,經濟師。曾就職于北方國際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資金管理部,歷任天津濱海新興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項目投資部副經理,北方國際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三部副經理、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證券投資總部總經理,現任北方國際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兼綜合管理總部總經理。

  任俊杰先生,大學本科畢業。歷任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處長、深圳金融機構同業協會首任秘書長、賽格投資有限公司(香港注冊)董事總經理、祥安證券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會員)董事、中國投資環境協會副理事長,現任深圳懷新企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馬原女士,中共黨員,研究生畢業。歷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長、庭長、副院長,中國女法官協會會長,人民大學兼職教授。

  麥建光先生,香港注冊會計師,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香港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歷任安達信深圳、廣州分公司主管合伙人,安達信國際組織合伙人,現任華雋創業投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關林戈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碩士。歷任中國汽車貿易公司辦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領導同志秘書,南方證券天津分公司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代總經理,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助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2)公司監事

  阮爭先生,大學本科畢業。歷任黃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部經理,港澳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信托基金部投資經理,中國電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基金部經理,現任中原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經理,并擔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長。

  楊傳益女士,會計師。歷任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計劃財務部經理兼證券交易營業部主任,寧夏證券登記公司經理,寧夏證券財務總監兼財務部經理,現任西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助理。

  羅世容女士,中共黨員,大學本科畢業,會計師。歷任四川輕工廳鹽業學校財經教研室主任,海南信托投資公司證券部主辦會計,長城證券總部財務主管、長城證券總部深圳二部財務部經理,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都營業部副總經理兼財務部經理、深圳一部副總經理兼財務部經理、公司審計部總經理,現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審計監控部總經理。

  張建輝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畢業。歷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信托證券發行部科員,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業務管理總部遼寧管理總部副總經理、總經理,現任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管理總部副總經理。

  朱路先生,碩士研究生畢業。歷任天津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國際投標項目經理、美國分公司駐外代表,天津濱海新興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研發部副經理,現任北方國際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部副經理。

  李建中先生,研究生畢業。歷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計劃部總經理、資產監理部總經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并先后兼任運行保障部經理、綜合管理部經理,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并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楊光裕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畢業。歷任江西省審計廳辦公室主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關林戈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碩士。歷任中國汽車貿易公司辦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領導同志秘書,南方證券天津分公司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代總經理,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助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余駿先生,碩士研究生畢業。曾任教于中國地質大學經管學院,歷任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科室負責人,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觀室負責人,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營業部總經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兼監察稽核部經理,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汪欽先生,中共黨員,博士研究生畢業。曾就職于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教育處,海南港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證券部,歷任三亞東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所所長,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并先后兼任研究策劃部經理、市場開發部經理,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市場開發部經理。

  韓浩先生,碩士研究生畢業。歷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管理部總經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兼投資管理部經理、“久嘉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長城久恒平衡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總監。

  李建中先生,研究生畢業。歷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計劃部總經理、資產監理部總經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并先后兼任運行保障部經理、綜合管理部經理,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并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2、本基金基金經理簡歷

  楊軍先生,生于1968年,北京大學經濟管理系經濟學學士,北京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碩士。曾就職于深圳市安信財務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部、深圳經濟特區證券公司投資部、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曾任投資部副經理、基金經理等職務,2003年3月進入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長城久恒平衡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研究員,有12年證券投資從業經歷。

  3、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職務如下:

  關林戈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公司董事、總經理。

  韓浩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總監。

  汪欽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公司副總經理兼市場開發部經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2)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

  (3)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7)選擇、更換注冊登記機構,并對注冊登記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選擇、更換銷售代理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證券法》、《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銷售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是規范公司行為,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實現公司持續、穩健發展的主要保證,也是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為此,公司建立高效運行、控制嚴密、科學合理、切實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

  1、風險控制的目標

  公司風險控制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一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和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基金管理實體。具體目標是:

  (1)確保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

  (3)不斷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努力實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將各種風險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保障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5)建立有利于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

  2、建立風險控制制度的原則

  公司按照合法、合規、穩健的要求,制定明確的經營方針,建立合理的經營機制。在建立風險控制制度時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公司風險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應當獨立于風險控制的建立和執行部門;風險控制委員會、合規審查委員會、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評價和檢查;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應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墻原則:公司基金投資、研究策劃、市場開發等相關部門,應當在空間上和制度上適當分離,以達到風險防范的目的。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應制定嚴格的批準程序。

  3、風險控制的主要內容

  (1)確立加強內部風險控制的指導思想,確定風險控制的目標和原則;

  (2)建立層次分明、權責明確的風險控制體系;

  (3)建立公司風險控制程序;

  (4)對公司內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的評估,制定風險控制計劃;

  (5)確定公司風險控制的路徑和措施;

  (6)保障風險控制制度的持續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的評價和檢查機制。

  4、風險控制體系

  公司根據基金管理的業務特點設置內部機構,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層層遞進、嚴密有效的多級風險防范體系:

  (1)一級風險防范

  一級風險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會層面對公司的風險進行的預防和控制。

  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與審計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督、審查和公司的審計工作。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業務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董事會建立并有效維持公司內部控制系統,對公司經營中的風險進行研究、分析和評估,并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建議,保證公司的規范健康發展。風險控制與審計委員會的基本職能為:

  ①協助董事會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

  ②審查、評價公司基金投資管理制度、市場營銷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等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規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檢查和評價公司管理和資產經營、基金管理和資產經營中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執行情況,并出具評估意見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公司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關于風險管理工作的匯報;

  ⑤檢查和評價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并提出改進意見;

  ⑥評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潛在的風險,檢查和評價公司各項業務風險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進意見;

  ⑦檢查公司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序,與外部審計機構進行交流;

  ⑧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⑨董事會安排的其他事項。

  公司設督察長。督察長作為風險控制與審計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對董事會負責,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風險控制與審計委員會的授權進行工作。

  (2)二級風險防范

  二級風險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和監察稽核部層次對公司的風險進行的預防和控制。

  投資決策委員會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資產的投資戰略和投資策略,對基金的總體投資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從而達到分散投資風險,提高基金資產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風險控制中主要職責為:

  ①研究并確立公司的基金投資理念和投資方向;

  ②決定基金資產在現金、債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審核基金經理提出的投資組合方案,對其運作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

  ④批準基金經理擬訂的投資原則,對基金經理做出投資授權;

  ⑤對超出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及基金經理權限的投資項目作出決定。

  監察稽核部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獨立于公司各業務部門和各分支機構,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中的風險控制情況實施監督。其在風險控制中主要職責是:

  ①根據各項風險的產生環節,和相關的業務部門一起,共同制定對風險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審查方案;

  ②就各部門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及建議職能;

  ③調查公司內部的違規案件,協助監管機構處理相關事宜;

  ④對基金運作和公司內部管理進行日常監督與稽核,并向總經理匯報。

  (3)三級風險防范

  三級風險防范是公司各部門對自身業務工作中的風險進行的自我檢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門根據經營計劃、業務規則及本部門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的工作流程及風險控制措施,達到:

  ①一線崗位雙人雙職雙責,互相監督;直接與交易、資金、電腦系統、重要空白支票、業務用章接觸的崗位,實行雙人負責;屬于單人、單崗處理的業務,強化后續的監督機制;

  ②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關鍵部門和相關崗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憑據順暢傳遞的渠道,各部門和崗位分別在自己的授權范圍內承擔各自的職責,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5、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合規控制聲明書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郭樹清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壹仟玖佰肆拾貳億叁仟零貳拾伍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尹  東

  聯系電話:(010) 6759 7420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中國建設銀行,成立于1954年。2004年9月,原中國建設銀行重組分立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承了原中國建設銀行的商業銀行業務、相關資產與負債、以及相關權利和義務。中國建設銀行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商業銀行產品與服務。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中國建設銀行的總資產達人民幣42,241億元,貸款總額達人民幣23,744億元,存款總額達人民幣37,813億元。根據《銀行家》雜志按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總資產進行的排名,中國建設銀行在全球銀行中列第35位。中國建設銀行于2005年獲《銀行家》雜志評選為我國“年度最佳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多個產品與服務上在國內銀行業居于市場領先地位,包括基本建設貸款、住房按揭貸款和銀行卡業務等。中國建設銀行擁有廣泛的客戶基礎,與多個大型企業集團及中國經濟命脈行業的主導企業保持銀行業務聯系。中國建設銀行在國內擁有廣泛的網絡,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擁有約14,250家分支機構。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設綜合制度處、基金市場處、資產托管處、QFII托管處、基金核算處、基金清算處和監督稽核處7個職能處室,現有員工50余人。

  2、主要人員情況

  羅中濤,基金托管部副總經理,暫時主持日常工作,曾就職于國家統計局、建設銀行總行評估、信貸、委托代理等業務部門并擔任領導工作,對統計、評估、信貸及委托代理業務具有豐富的領導經驗。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總經理,曾就職于建設銀行總行人力資源部、計劃部、籌資部、國際業務部并擔任領導工作,對計劃、個人銀行及國際業務具有豐富的領導經驗。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中國建設銀行已托管興華、興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漢博、通寶、通乾、鴻飛、銀豐共11只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以及華夏成長、融通新藍籌、博時價值增長、華寶興業寶康系列(包括寶康消費品、寶康債券、寶康靈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時裕富、長城久恒、銀華保本增值、華夏現金增利、華寶興業多策略增長、國泰金馬穩健回報、銀華-道瓊斯88精選、上投摩根中國優勢、東方龍、博時主題行業、華富競爭力優選、華寶興業現金寶、上投摩根貨幣、華夏紅利、博時穩定價值、銀華核心價值、上投摩根阿爾法、中信紅利精選共24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基金財產規模達798.43億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直接負責中國建設銀行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托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基金托管部專門設置了監督稽核處,配備了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實行嚴格的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資運作,并主要采用技術系統監督和人工監督相結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開發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綜合系統———基金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合情況進行監督,并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人工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例行監控:如發現接近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控制比例情況,嚴密監視,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發現違規行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并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督促其糾正,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用途及費用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無誤后再進行劃款并記入各基金會計賬目。

  每雙月定期根據基金投資運作比例監督情況,分別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對各基金投資運作進行合法合規性、投資獨立性和風格顯著性等方面的評價,報送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財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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